地方立法工作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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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工作体系研究》:
  二、地方性法规的概念和特点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有以下特点:
  (一)从属性
  由于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法律体系应当是统一的。地方性法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从属于中央立法的性质。从属性表现在四个方面:
  *,立法权来源的从属性。地方立法权是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先有中央立法权,然后再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一定的立法权限。
  第二,立法权限范围的从属性。《立法法》明确规定了中央专属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地方立法不能涉及。对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共享部分,地方可以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但国家立法后相抵触的无效,而且要及时加以修改。
  第三,法规内容的从属性。《立法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地方立法的范围,*项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做具体规定的事项。这是地方立法的主体内容,特别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实施性立法更加成为地方立法的主要部分。地方性事务立法、先行性立法的内容也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第四,地方性法规必须接受备案审查。地方性法规应当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二)补充性
  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很大。这就决定了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的必要性。法律、行政法规的许多规定需要地方性法规加以补充和细化,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本地实际情况相结合,予以补充和具体化,确保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实施。
  (三)先行性
  地方立法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国家专属立法权范围以外、国家尚未立法的事项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四)区域性
  地方性法规的地域效力范围限于本行政区域,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五)一定的独立性
  地方立法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可以独立自主地加以规范和调整,以立法的形式调整本地方的社会关系,解决应当由地方解决的问题。这是地方立法的重要价值所在。
  三、地方政府规章的概念和特点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并按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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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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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也是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权40周年。为了总结40年来地方立法工作的成功经验,展望新时代地方立法的新特点、新要求,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40年来地方立法工作进行全面回顾与梳理,从健全地方立法工作体系的角度进行系统课题研究,作为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和新中国成立70周年的理论研究成果。
  按照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要求,在时任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肖怀远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散襄军同志亲切关怀和指导下,时任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同志组织法工委全体干部和天津市人大立法研究所全体研究人员分专题进行了17次、长达80多个小时的专题研讨,然后分工进行系统梳理,并开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深入研究,历时一年半时间形成这部研究成果,命名为“地方立法工作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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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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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绍林,早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得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高绍林从事地方立法工作三十多年,对地方立法的理论与实务有系统的研究和思考,先后在《人民日报》《中国人大》《法制日报》《地方立法研究》等报刊上发表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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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章 地方立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第三节 地方立法的范畴第四节 地方性法规的位阶效力第二章 党对地方立法的领导**节 党的领导是地方立法的根本政治保证第二节 党的领导与人大主导第三节 加强党领导地方立法工作的主要路径第三章 改革与地方立法**节 改革与立法关系的理论梳理第二节 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第三节 地方立法实现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第四章 地方立法权限**节 我国地方立法权的历史沿革第二节 国家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第三节 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第五章 地方立法项目动议**节 提出立法项目动议的主体第二节 立法项目动议前的调查研究第六章 地方立法规划与计划**节 地方立法规划与计划的概述第二节 地方立法计划的编制第三节 地方立法计划项目论证第四节 地方立法计划的落实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形成**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模式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起草工作中的部门联动第三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核第四节 地方性法规案的形成第八章 人大常委会对法规案的审议**节 地方性法规案审议的意义第二节 人大常委会审议前的准备第三节 审议地方性法规的议事规则第四节 人大常委会对法规案的一审第五节 人大常委会对法规草案的二审、三审第六节 法规草案的表决……第九章 人民代表大会对法规案的审议第十章 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第十一章 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第十二章 地方性法规的批准、公布、备案第十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清理、修改与废止第十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宣传第十五章 地方立法评估第十六章 地方立法工作协商第十七章 地方性法规起草方法第十八章 地方性法规名称与结构第十九章 地方性法规条文的表述第二十章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第二十一章 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建设第二十二章 区域协同立法探索第二十三章 人工智能在立法领域的应用与展望

封面

地方立法工作体系研究

书名:地方立法工作体系研究

作者:遍绍林

页数:427页

定价:¥86.0

出版社:天津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9-09-01

ISBN:9787201149776

PDF电子书大小:142MB 高清扫描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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