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研究

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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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特色,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特色。随着全球化进
程的推进,各国联系之加强,两大法系呈现出趋同之势,在民商法领域尤为
明显。英美合同法虽以普通法为其主要渊源,但美国《统一商法典》、英国
《货物买卖法》等成文法的地位已不容忽视,特别是近一个世纪以来,美国所
进行的法律重述运动,更是将成文法与判例法的融合推向了高潮。
    正如本书作者所言: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借助于强大的经济势力和完善
的市场体制,英美国家的一些贸易规则在国际舞台上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
就合同解除制度而言,英美合同解除中的一些概念和规则,如预期违约、根
本违约等已被其他一些国家或地区以及相关国际公约或国际立法所采纳。
我国《合同法》也借鉴和参考了英美合同法上预期违约、根本违约等制度。
    本书的作者于2003年进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进行博士后研究,将
英美合同解除制度作为科研重点,其博士后研究报告研究了英美合同解除
制度中的违约解除。出站后,作者继续研究了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的其他内
容,《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研究》就是其研究成果。本书是国内**部对英美
法合同解除制度进行系统、深入研究的著作,尤其对英美合同法中的协议解
除、履行解除、受挫解除、违约解除等进行了详尽的研究,并结合我国实践,
对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若干建议。全书资料翔实新颖,见
解独到,不失为英美法研究方面的一部力作。
    庞德在其《普通法的精神》中指出,英美法是世界性的。我国对英美法
的研究较之于对大陆法的研究要薄弱得多。衷心希望作者能够在英美法研
究上有更多的优秀成果出版。
    梁慧星
    2008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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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因违约而解除
    **节  英美国家违约解除制度概述
    在英美合同法中,我们常常见到“discharge 0f contract”一词,其中文译
文却有几种不同的表述:有的将其译成“合同的解除”①,有的则将其译成
“合同的清偿”。②正如美国合同法巨匠科宾所言,“discharge 0f contract”这
一术语可能是令人困惑的。③由于英美国家的合同法著述在讨论“discharge
of contract’’时,大多涉及合同的“解除(rescission)”、“终止(termination)”、
“撤销(cancellation)”,显然不能将“discharge 0f contract”完全等同于大陆法
中的“合同的解除”。实际上在英美法中提到某一合同已经解除(dis-
charged)时,它通常指该合同所确立的当事人之间的一个或者数个法律关系
已经停止存在。④其*为常用的含义是,一方当事人的法律义务已经终止。
    违约解除是英美国家合同解除的重要方式之一。《美国合同法**次
重述》(1932)第385条曾列举了20多种合同解除的情况,足见美国合同解
除方式的多样性。实际上,英美国家使用的是广义的合同解除概念,与合同
消灭是同义语。⑤合同不仅可以由于违约而解除,还可以由于双方的协议、
履行、合同受挫等原因而解除。不过,英美国家的合同解除虽然有多种途
径,但违约与解除有着天然的联系。在英美国家合同解除的诸多方式中,违
 约解除*具特色。
    该章以英美违约解除制度为研究对象,探讨英美违约解除制度的内
涵、违约解除的具体形态以及违约后非违约方的选择权等问题,旨在揭示
英美违约解除制度的特征,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合同法制度提供可资借
鉴之处。
    一、违约与违约解除
    (一)违约的内涵及形态
    1.违约的内涵
    违约(breach 0f contract)或违约行为,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中的专门术
语,是一个内容复杂的法律概念。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将合同视为债法的
组成部分,往往采用“不履行”来表述与违约或违约行为相类似的情况①,一
般把违约分为不能履行、迟延履行、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几种具体形态。②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英美法国家的判例和学说一直将合同法视为独立的
法律领域,通常使用“违约”概念,违约行为是针对合同义务而言的。③依据
《牛津法律大词典》的定义,违约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不合理拒绝或者不
履行合法的和强制性的合同义务,即完全不履行根据合同应负有的任何
义务,通常表现为拒绝履行、不履行、迟延履行或不当履行等形式”。④
《元照英美法词典》则将违约界定为:“没有合法根据而不履行构成合同
全部或部分的允诺,通常表现为拒绝履行、不履行、迟延履行或不当履行
等形式”。⑤由此可见,虽然,英美国家普遍使用“违约”概念,而大陆法系国
家使用“不履行”⑥,但英美国家合同法中的违约形态与大陆法中的违约形
态基本相同。
  2.违约的类型
    在英美国家,违约通常发生在如下情况下:一是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
下,例如,受阻的情形;二是一方在合同期限内不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另
外,一方虽然履行义务但却有瑕疵,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种履行不符合履行
·标准,也是一种违约形态。
    英美国家根据不同的标准通常对违约进行不同的分类。英国法律将合
同条款区分为条件条款和保证条款。①条件条款指构成合同重要条款的事
实或允诺,即合同的主要条款;保证条款即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随附条款。对
其违反通常称之为违反条件条款、违反中间条款和违反保证条款。“与英国
法比较,美国法所采取的是比较灵活和实事求是的做法”②,将违约主要划
分为轻微违约与重大违约。③轻微违约相当于英国法的违反保证条款;重大
违约相当于英国的违反条件条款。④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美国合同法**
次重述》第270条、第271条和第31l条的规定,重大违约这一用语并非常
常用来表示受害方可以选择作为全部违约来处理的那种违约行为。《美国
统一商法典》以及一些学者的论著中还使用了“实质违约(substantial
 breach)”的概念。此外,英国法上的“根本违约”⑤概念则没有被美国法所采
纳。而预期违约⑥与实际违约、部分违约与完全违约(partial breach and total
 breach)之分,以及毁约性违约等概念则为英美国家共用。
    那么,毁约性违约、重大违约、根本违约以及实质性违约之间的关系如
何呢?
    毁约性违约(repudiatory breach)是英美国家判定合同解除的基本标准。
在英国早期的贸易中,事无大小,去“拒绝”都会构成毁约。⑦但晚近的司法
实践表明:只有拒绝合同中的重要部分才会构成毁约。从违约的程度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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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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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作者简介
李先波  男,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校学术委员会
委员、法学院院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博
士后研究人员.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
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会理事,中国
人权研究会理事。湖南省社科跨世纪“百
人工程学者”,湖南省首届“优秀青年
法学家”。2004年美国乔治城大学高级
访问学者。主要从事国际法、民法学等
方面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已出版《国际
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专论)》、  《合同有
效成立比较研究》、  《契约法论》、  《知
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国际国内保护》、
  《国际民商法专题研究》、  《国际民商
法与中国的法制建设》、  《主权·人权·
国际组织》和《wTO案例评析及对我国
的启示等专著8部,在《法学研究》、
《中国法学》、  《光明日报)》等刊物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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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

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研究

书名: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研究

作者:李先波

页数:403

定价:¥45.0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01-01

ISBN:9787301133484

PDF电子书大小:58MB 高清扫描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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