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诉讼判例评析与执法提示-2

本书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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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诉讼判例评析与执法提示②》旨在总结出各地人民法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诉讼裁判中的规律和准则,指导交通警察执法,架起交通警察行政执法与法官司法裁判沟通的桥梁。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诉讼判例评析与执法提示②》选取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典型行政判例,概括其裁判要旨,分析其裁判原理,并从争议案件中总结出可供交通警察执法参考的提示。不仅对进一步规范交通警察执法活动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对各级人民法院统一裁判尺度具有参考价值,还对普通民众准确理解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帮助和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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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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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诉讼判例评析与执法提示②》是交通警察行政执法与法官司法裁判沟通的桥梁,是“交警执法的指导,法官裁判的参考,公民守法的精要”。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诉讼判例评析与执法提示②》共选取40个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典型行政判例,每个案例由裁判要旨、案情、审判、评析和交警执法提示五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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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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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系公安部在京直属科研事业单位,2011年9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研究中心设7个业务研究处室,主要承担道路交通安全政策规划研究、交通法规标准研究、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研究、道路安全研究、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交通安全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研究中心将紧紧围绕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中心工作,努力提高交通管理决策和交通安全研究能力,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事业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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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目    录**编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第1号案例:刘某因违法变更车道被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碑林大队罚款50元案【裁判要旨】no.1-1  违法行为人通过道路交通违法自助缴纳系统终端机对其违法处罚予以自助处理,经查询对违法事实证据无异议后接受了交通违法处罚,其未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对其交通违法行为事实予以认可。no.1-2  行政机关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证据,法院不予采纳,但不影响根据已有证据作出的违法事实认定及处罚的合法性认定。  第2号案例:叶某某涉嫌肇事逃逸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禁驾处罚案【裁判要旨】no.1-3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犯罪行为的认定采取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而行政处罚及行政诉讼所采证明标准均比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低。对刑事诉讼因证据不足而未认可或明确否定的违法事实,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可由行政处罚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另行评价,即行政机关可在证据达到相应标准后,对该违法事实依法处罚。第3号案例:张某某因故意遮挡号牌被任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罚200元、记12分并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案【裁判要旨】no.1-4  法律、法规规定故意遮挡号牌的交通违法行为,调整的是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对处于停放状态的车辆或者交警部门不能举证证明处于行驶状态中的车辆,交警部门不能对其进行处罚。no.1-5  “当场”是指违法行为人违法的现场。法律规定当场进行处罚的情形是违法事实清楚,处罚数额较小,目的是降低执法成本。违法行为人被带离违法现场进行处罚的,不应适用当场处罚程序。no.1-6  调查取证是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协警,不是人民警察,其制作的录像及将违法行为人带离的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不具有合法性,对于协警制作的证据不应予采信。第4号案例:王某某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和违法停车被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罚款300元、记12分案【裁判要旨】no.1-7  对同一当事人上道路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并违法停车两个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按照各自应当适用的法律程序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予以合并。第5号案例:庞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被吉林省东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罚款2  000元、记12分案【裁判要旨】no.1-8  交通警察认定机动车类型时,不能仅以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机动车类型为判断标准,应以该机动车的客观事实为判断标准。第6号案例:张某某因驾驶公共汽车超员被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  000元、记12分案【裁判要旨】no.1-9  对事实上从事公路客运行为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公路客运车辆的载客标准核定是否超载,至于该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是公交客运车辆抑或公路客运车辆在所不论。no.1-10  交警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如果附带进行记分管理,应当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一并将记分管理的情况告知行政相对人,并将记分明确体现在处罚决定书中,否则将会因为程序违法而导致记分处理被撤销。第7号案例:郑某因违法停放车辆被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区大队行政处罚100元案【裁判要旨】no.1-11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100元罚款的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no.1-12  交通协管员拍摄违法停车照片并将照片提供给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的行为,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5条的规定,属于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交通情况的行为,相应的照片经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才能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因此,交通协管员并未行使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职权。第8号案例:郭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福安市公安局拘留13日案【裁判要旨】no.1-13  因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法定幅度内采取从重拘留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违法行为人具有从重处罚的事实情节。第9号案例:柳某某因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违法行为被闽侯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罚款200元、记3分案【裁判要旨】no.1-14  半挂牵引车牵引另一半挂车运输货物的,可以被牵引的机动车核定的载质量为判断是否超载的基准。第10号案例:任某某实施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违法行为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200元案【裁判要旨】no.1-15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在相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的,视为其放弃异议权利。第11号案例:李某某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被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巡逻大队罚款200元案【裁判要旨】no.1-16  低速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构成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12号案例:吴某某因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被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罚款200元、记3分案【裁判要旨】no.1-17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依法履行法定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载明原告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及原告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以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第13号案例: 王某某因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行驶被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罚款100元案【裁判要旨】no.1-18  签章具有个人属性,由本人保管并使用,交警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使用签章代表了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可以证明该处罚是由该交警作出的事实。no.1-19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先发送手机信息通知,在处罚现场向当事人展示电子监控设备拍摄的违法情况图片,可以认为执法交警在此过程中已用较为生活化的语言向原告询问了其对于本次违法行为以及处罚的意见,实际上已经履行了告知原告具有陈述、申辩权利的义务。第14号案例:刘某因未按机动车信号灯表示通行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罚款200元案【裁判要旨】no.1-20  一般情况下,只要交通警察不滥用职权,由于亲历违法事实过程,对事实的认定不会发生错误,可达到证明标准。no.1-21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要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同时坚持全面、客观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则。第15号案例:徐某某因驾驶超载货车被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500元、记6分案【裁判要旨】no.1-22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罚款。货车超载的认定以称重结果为准,称重仪须经有关部门检定合格,符合国家标准。no.1-23  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不含)以上罚款处罚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应当表明身份,且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印章。第16号案例:杨某某因持伪造驾驶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被获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3000元案【裁判要旨】no.1-24  交通警察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客观审查,严格遵守法定的处罚程序。no.1-25  罚款缴纳程序应当严格遵守“罚缴分离”制度,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第17号案例:张某某因变更车道被绍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罚款100元案【裁判要旨】no.1-26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对任意变更车道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交警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机动车变更车道的违法行为对其他车辆造成影响,避免交警机械执法。 第18号案例:张某某因驾驶拼装车被西乌珠穆沁旗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各罚款1500元案【裁判要旨】no.1-27  对特定对象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法定的行政主体作出。针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教育和处罚,并且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no.1-28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19号案例:李某某使用伪造的行驶证被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三支队二大队行政拘留案【裁判要旨】no.1-29  驾驶员尤其是使用性质为危化品运输的挂重型罐式半挂牵引车的驾驶员,对特定车辆的安全性能和安全审验标识负有充分的注意义务和检查义务,其辩称不知道是伪造的行驶证的理由,不能免除其应承担检查义务的责任。第20号案例:王某某因违反禁止标线指示、双黄色实线违法左转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区大队罚款200元案【裁判要旨】no.1-30  一个案件中如果有数个证据证明同一事实的,多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的证明效力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no.1-31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交通协管员在执法人员的指示下协助执法人员进行工作、不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21号案例:王某某因污损车牌被武汉市某区交通大队罚款200元、记12分案【裁判要旨】no.1-32  对于驾驶人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行为,驾驶人的主观故意状态允许采取推定。no.1-33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对机动车驾驶人当场作出罚款200元、记12分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第22号案例:高某某因两次超速被玛纳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分别罚款100元、记3分和150元、记3分案【裁判要旨】no.1-34  有权部门设定的道路限速不合理,并不导致交警以此限速为据作出的行政处罚被撤销。no.1-35  交警处罚超速应当正确适用法律,注意高速路、公路、城市道路的限速规定存在于不同的法律条文当中。no.1-36  交警对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处罚,实行罚缴分离。除非处以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或者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并提出当场缴纳罚款请求的,交警才可以当场收缴罚款。no.1-37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交通违法信息并无不当。第23号案例:朱某某不遵行限制通行方案且未按道路交通标志通行被太仓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罚款100元案【裁判要旨】no.1-38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第24号案例:黄某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后仍驾驶机动车被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处以1500元罚款案【裁判要旨】no.1-39  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尚未被注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属于“未依法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不能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编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案件第25号案例:彭某某因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被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案【裁判要旨】no.2-1  交警部门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格式文书上仅列举了执法过程中常用的部分法律规范名称,而在执法过程中可以适用的应当是与交通管理相关且现行有效的全部法律、法规。因此,交警部门仅在强制措施凭证上列明部分法律规范的,应认定为强制措施存在瑕疵,但不影响法律适用的正确性。第26号案例:惠某某因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未悬挂号牌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警支队扣车案【裁判要旨】no.2-2  交警在道路上发现违法行为后,要求违法行为人停车检查未果,沿路追缉违法行为人,在拦截到违法行为人时,其驾驶的车辆已经行驶到非道路范围内的,交警依然有权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no.2-3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定义,以及《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等国家标准,电动三轮车若不符合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者电动自行车的认定要件,则属于机动车类中的电动轻便正三轮摩托车。驾驶此类机动车的驾驶人应当依法携带驾驶证,并依法悬挂机动车号牌。no.2-4  交警当场作出扣留机动车的强制措施决定时,对行政相对人履行告知义务,听取其陈述、申辩,制作强制措施凭证,需在24小时内补办行政强制措施的批准手续。第27号案例:刘某因驾驶未登记电瓶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交警大队扣留机动车案【裁判要旨】no.2-5  交警对驾驶未经登记的、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存在安全隐患的电瓶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人,有权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章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no.2-6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是否准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no.2-7  交警采取扣车的强制措施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第28号案例:郁某某因驾驶电动三轮车未携带驾驶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扣留机动车案【裁判要旨】no.2-8  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交通警察有权依据机动车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no.2-9  对机动车的认定首先要以《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为标准,其次要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国家技术标准中关于设计*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非机动车属性的规定进行综合判定。第29号案例:李某某因驾驶未年检摩托车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扣留摩托车案【裁判要旨】no.2-10  驾驶未按期年检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依法予以扣留。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明或补办相关手续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但该机动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不予退还。第30号案例:林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案【裁判要旨】no.2-11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no.2-12  当事人在告知书中进行陈述和申辩,但又在酒测单和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的行为,不应视为当事人对呼气测试结果有异议。第三编    公安交通管理机动车登记行政案件第31号案例:亢某某车辆被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转移车辆登记案【裁判要旨】no.3-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应当依法核查申请材料和核验机动车,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no.3-2  当事人主张机动车系被诈骗而流通到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的真实性。第32号案例:程某某车辆被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转移登记案【裁判要旨】no.3-3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申请人办理车辆转移登记,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严格审查申请材料,并核查机动车,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不得办理转移登记。no.3-4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但是受当事人委托为其代为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人必须依法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第33号案例:郭某某诉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违法进行机动车行政登记案【裁判要旨】no.3-5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机动车所有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no.3-6  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认真进行要件审查,只要材料齐全、有效,就应当为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第34号案例:广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因其所有的起重车总质量超过国家标准被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撤销机动车登记案【裁判要旨】no.3-7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对于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因总质量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no.3-8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第四编    公安交通管理其他行政案件第35号案例:李某某要求确认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暴力执法行为及行政赔偿纠纷案【裁判要旨】no.4-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拒不配合,在反复要求均无效的情况下,交通警察采取强制措施,且执法过程未实施超出执法需要的殴打、虐待等行为的,不属于暴力执法。no.4-2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行政相对人激烈反抗等自身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第36号案例:陈某某因驾驶擅自改装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被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海曙大队收缴物品案【裁判要旨】no.4-3  法律、行政法规对擅自改变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结构这一行为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由地方人大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no.4-4  由于上诉人将其所有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加装了车篷,改变了车辆的出厂整车结构,根据浙江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当将该车篷予以收缴。第37号案例:李某某因举报交通违法行为不被受理与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产生行政允诺纠纷案【裁判要旨】no.4-5  行政允诺行为是行政主体为履行自己的行政职责,向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发出并承诺相对人实施某一特定行为后给予该相对人物质利益或其他利益的单方意思表示行为。no.4-6  上诉人对其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否符合被上诉人行政允诺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因其自身原因导致证据丢失,致使其不能对自己的主张举证证明的,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38号案例:吴某某不服从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赔偿案【裁判要旨】no.4-7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是一种证据,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不构成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no.4-8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补正等自行纠错行为。第39号案例:黄某某因有违法行为未处理被长沙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拒发检验合格标志案【裁判要旨】no.4-9  机动车所有人对车辆管理所拒发检验合格标志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车辆管理所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no.4-10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之前,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主题词索引

封面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诉讼判例评析与执法提示-2

书名: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诉讼判例评析与执法提示-2

作者:本书编委会

页数:304

定价:¥49.0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6-06-01

ISBN:9787301271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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