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司法边界:基于中国仲裁司法审查规范与实践的考察

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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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的司法边界:基于中国仲裁司法审查规范与实践的考察》:  二、不予执行裁决与撤销裁决的双重审查机制  仲裁追求两个重要的法律价值目标:公平和效率。这同样也是仲裁司法审查的目标,因此,在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安排上也应尽量维持两个价值目标的均衡保护。现有的撤销裁决与不予执行裁决的双重审查申请看来并不仅不利于法院对两者的有效保护,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各地方法院司法裁判尺度不一致与司法资源严重浪费的问题。当然,这种局面的形成也非1994年《仲裁法》制定时的刻意设计,更多的是我国仲裁制度发展过程中的历史性产物,有其过渡性局限与弊端。  (一)不予执行申请的历史形成  当事人可针对仲裁裁决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是我国仲裁脱离行政体制走向自愿仲裁并逐步与国际仲裁接轨过程中的阶段性产物。依照1983年《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对经济合同纠纷进行仲裁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作为当时的仲裁机构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其行为属行政行为,仲裁裁决也属行政决定,这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商事仲裁法律制度,而是1978年改革开放前全面计划经济的一个缩影与延续。在当时的行政仲裁体制下,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可以另行起诉直接进入诉讼程序,或者在仲裁程序中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撤销或重新仲裁的内部审查,故而没有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机制。  1991年《民事诉讼法》首度引入了仲裁裁决执行中的法院司法审查制度,以更接近国际仲裁的通行做法。根据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该规定一方面为裁决债权人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成为裁决债务人提出不予执行裁决申请制度的法律基础。尽管从文字表述来看,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写明“被申请人”,似乎可被狭义地理解为裁决债务人只能在执行程序中提出不予执行的抗辩,但在当时《仲裁法》尚未制定而撤销裁决制度缺失的历史背景下,裁决债务入主动提出不予执行申请也被法院受理,作为保护裁决债务人权利的唯一司法追诉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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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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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引剖析大量国内外案例
★审视目前中国仲裁司法审查规范
★探寻仲裁权与司法权之间的权力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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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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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仲裁权与司法权的二元权力视角出发,尤以1994年《仲裁法》制定后我国仲裁司法审查的规范与实践为重点考察对象,探究仲裁的司法边界问题。
■仲裁权与司法权皆为以解决纠纷为目的的裁判权。仲裁裁判与司法裁判之间的共性使之成为可替代的纠纷解决方式,但与此同时,两者也存在显著差异。
■仲裁的司法边界也即仲裁权与司法权之间的权力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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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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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晓飞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国际竞争法、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德国法和欧盟法的研究与教学工作。2009年起受聘于德国柏林自由大学和柏林工业大学,兼职教授中国法。2019年入选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理事。在中外核心学术期刊《国际法研究》、《法律适用》、《欧洲研究》、《江西省社会科学》以及德国《竞争法杂志》和《工业产权保护与版权杂志(国际)》等发表专业论文数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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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重要简称凡例

绪论
一、研究的问题
二、研究的视角
三、本书的结构

**章 仲裁与司法:共存与博弈
**节 历史上仲裁与司法的关系
一、西方仲裁的潮起潮落
二、中国仲裁的曲折道路
第二节 仲裁权与司法权的不完全替代关系
一、共同的他者裁判
二、仲裁裁判与司法裁判:替代与互补
第三节 司法权对仲裁权的单向控制关系
一、对仲裁协议的审查
二、对仲裁程序的审查
三、对仲裁裁决的审查

第二章 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
**节 概述
一、仲裁协议的特殊性
二、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第二节 仲裁协议形式要件的司法审查
一、对书面形式的弱化趋势
二、对书面形式的扩张解释
第三节 仲裁协议实质要件的司法审查
一、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机构
四、其他约定
第四节 临时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临时仲裁协议的差别待遇
二、自贸试验区的临时仲裁协议
三、确立临时仲裁协议的合法性

第三章 仲裁程序的司法审查
**节 仲裁员的指定与仲裁庭的组成
一、协助指定仲裁员
二、仲裁员异议制度
第二节 临时保全措施
一、临时保全措施的决定权分配
二、中国临时保全措施的问题
第三节 协助调查取证
一、域外的法院协助调查取证规定
二、引入协助调查取证制度的必要性

第四章 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
**节 仲裁裁决
一、仲裁裁决的定义
二、仲裁裁决的异议
第二节 仲裁裁决的分类与籍属
一、确认仲裁裁决籍属的不同标准
二、中国的“仲裁机构标准”
三、“仲裁地标准”的普遍确立

第五章 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审查
**节 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审查
一、 法院的管辖权
二、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第二节 国内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审查
一、法院的管辖权
二、不予执行裁决与撤销裁决的双重审查机制
第三节 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制度
一、“虚假仲裁”现象
二、案外人的权利救济问题
三、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制度
第四节 “先予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一、“先予仲裁”现象
二、各地法院的不同做法
三、对先予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决定

第六章 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审查
**节 仲裁裁决的涉外因素
一、对涉外因素的理解
二、非涉外争议在境外仲裁
第二节 法院的管辖权:从报告制度到报核制度
一、报告制度的确立
二、报告制度的利弊
三、从“报告制度”到“报核制度”
第三节 撤销与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一、合同无仲裁条款或事后未达成仲裁协议
二、未被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陈述意见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
四、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无权仲裁
五、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章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节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
一、国际公约
二、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
三、互惠原则
第二节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审查
一、“承认”与“执行”
二、申请的受理法院
三、申请的时效
四、申请的形式要件
第三节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实质审查
一、关于当事人无行为能力和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
二、关于未被给予适当通知或申辩不能的理由
三、关于构成超裁的理由
四、关于仲裁程序违反仲裁协议和仲裁地法律的理由
五、关于仲裁裁决是否具有终局性的理由
六、关于仲裁事项违反可仲裁性的理由
七、关于违反公共政策的理由

尾论
一、仲裁权与司法权的权力边界
二、《仲裁法》修订的展望

主要参考文献
一、中文著作(按拼音顺序)
二、中文论文 (按拼音顺序)
三、外文著作(按字母顺序)
四、外文论文 (按字母顺序)
五、中文案例 (按时间顺序)
六、外文案例 (按时间顺序)

封面

仲裁的司法边界:基于中国仲裁司法审查规范与实践的考察

书名:仲裁的司法边界:基于中国仲裁司法审查规范与实践的考察

作者:毛晓飞

页数:309

定价:¥68.0

出版社:中国市场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0-04-01

ISBN:9787509219232

PDF电子书大小:82MB 高清扫描完整版

百度云下载:http://www.chendianrong.co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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