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需要代理-律师法治基本问题研究

本书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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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代理,由于具有权利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更能够体现个案化的公平正义。律师既充分表达权利当事人的法律意志,又超越了权利当事人专业和智识的局限。通过律师代理,当事人的权利,能够以更为契合的渠道与法律体系和市场体系相衔接,与相对当事人的权利相吻合,*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本书几个重要专题研究阐明:律师是以法律为核心专业,涉及经济、社会等各领域的司法代理。法治的公平正义,依赖于国家司法机关所推动的法律运行,也必须依赖律师的专业化帮助和对法律运行的偏差进行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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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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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成明
  湖南省城步人,生于1963年。法学博士、教授。现任广州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兼任广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广州律师学院院长。先后在湖南财经学院、湖南大学任教并担任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人权中心副主任等职。长期从事宪法学、行政法学等领域研究,在宪法制度、法治政府建设、地方立法等领域取得了一系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主持国家级课题及其他课题15项,主编、副主编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等5部。在 《中国法学》《政治学研究》 等刊物发表论文近50篇,出版专著5部。获省部级教学科研奖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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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章主权与治权一、主权是现代国家的本质属性二、国家是一个权力主体三、国家行使权力的形式四、主权与治权第二章香港从来不是一个政治实体一、香港从来不是一个政治实体二、鸦片战争后,英国对香港行使治权三、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和治权第三章中央对香港行使管治权的方式一、中央对香港行使管治权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二、与主权密切相关的重大权力由中央直接行使三、中央授权香港行使高度自治权第四章香港高度自治权的限度一、中央对授予香港特区行使的高度自治权享有监督权二、中央可扩大或变更授权范围三、中央享有基本法未明确的权力四、应防止高度自治权的滥用第五章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法律效力一、“菲佣居港权”案由来及香港高等法院判决二、基本法的解释方法三、“非难条款”与基本法相关规定不抵触四、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效力第六章中国政府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豁免权一、香港普通法中的官方豁免权二、华天轮案涉及官方豁免权三、官方豁免权不同于主权豁免权四、回归之前,英国政府在香港享有官方豁免权五、回归后中国政府机构在香港享有官方豁免权的法律根据六、判定可享有官方豁免权的机构的标准七、华天轮案判决的深远法律意义八、有待研究的问题第七章香港法院对涉及国家行为的案件无管辖权一、香港终审法院藉刚果(金)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解释基本法相关条文,以明确香港法院对涉及国家豁免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二、国家豁免行为和决定国家豁免规则的行为属基本法第19(3)条中的国家行为三、香港特区法院不能藉香港原有法律中有关国家豁免的规则或判例行使对涉及国家豁免行为的案件的管辖权四、应逐步明确香港法院行使权力的边界第八章香港法院无权自行创设权力——香港法院的违反基本法审查权一、香港法院的违反基本法审查权的法律含义二、香港法院行使违反基本法审查权的法律依据问题三、推动香港特区法院自设违反基本法审查权的因素四、香港法院自设违反基本法审查权对基本法的挑战五、香港特别行政区违反基本法审查权的制度选择路径第九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一、终审权是国家司法主权的必要构成部分二、港英时期香港的终审权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四、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权的几个问题五、正确认识和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附录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刚果(金)”案(facv5,6&72010)2011年6月8日判决书中文本三、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刚果(金)”案(facv5,6&72010)2011年9月8日判决书中译本四、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庭“菲佣居港权”案(hcal1242010)判决书中译本五、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上诉庭“菲佣居港权”案(cacv2042011)判决书中译本六、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菲佣居港权”案(facv192012)判决书中文摘要

封面

正义需要代理-律师法治基本问题研究

书名:正义需要代理-律师法治基本问题研究

作者:邓成明

页数:403

定价:¥49.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4-03-01

ISBN:9787511860347

PDF电子书大小:103MB 高清扫描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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