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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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于以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可以适用本条**款的规定。三是,如果员工、前员工自己违法获取商业秘密后,或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将商业秘密交给第三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且第三人明知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第三人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可以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四是,如果员工、前员工违法获取商业秘密,或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为破坏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竞争优势而披露该商业秘密,只要其自己、与其存在共同故意的第三人与权利人存在竞争关系,也构成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不正当竞争,可以适用本条规定。五是,如果员工违法获取商业秘密后,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也未披露,则一般不会对市场竞争造成影响,不构成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不正当竞争,不宜适用本条规定。  需要强调的是,对员工、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问题,要从我国法律体系的整体上来认识:一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事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论员工是否自己或者交由他人将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都应当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二是,民法总则**百二十三条将商业秘密列入知识产权客体,员工、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还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三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还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作了规定,员工、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还可以据此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  本条规定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情形:  一是,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方式包括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例如,派出商业间谍盗窃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通过侵入权利人电脑网络系统盗窃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通过提供财物、高薪聘请、人身威胁、制造把柄等方式诱惑、骗取、胁迫权利人的员工为其获取商业秘密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难以穷尽列举,因此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兜底。  二是,经营者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非法使用该商业秘密,方式包括披露、自己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公开,以破坏权利人的竞争优势。自己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都是利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为自己牟取竞争优势或者经济利益。  三是,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一违法行为与前两种违法行为的区别在于,经营者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本身是合法的,例如,经营者通过与权利人签署合作协议取得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因参与研发、生产知悉商业秘密;但是,如果上述主体与权利人存在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或者权利人对保守商业秘密提出了要求,上述主体违反约定、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四是,第三人(即其他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述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适用这一款要满足以下要件:**,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有前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而将该商业秘密交给第三人使用。即来源违法是认定第三人后续行为违法的前提。第二,第三人的主观状态限于“明知或者应知”。其中,“明知”是指明明知道,即第三人的主观状态就是知道,其行为存在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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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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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立足于实际,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市场竞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规则,相关规定内容更加明确、具体,并为实践发展留有空间,有利于更好地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实现“竞争公平有序”,“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的要求。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与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相衔接,对相关条款进行调整;二是针对实践需要,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规则进行修改完善;三是完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为了配合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学习、宣传,帮助广大读者准确理解此次修改的立法原意,我们组织编写了《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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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编 导读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情况及要点说明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的立法背景和过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修改内容(一)关于法律衔接(二)关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三)关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和法律责任第二编 释义**章总 则**条 [立法目的]第二条 [原则、定义]第三条 [各级政府职责]第四条 [查处部门]第五条 [社会监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 [混淆行为]第七条 [商业贿赂]第八条 [虚假宣传]第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第十条 [违法有奖销售]第十一条 [商业诋毁]第十二条 [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第十三条 [调查措施、程序和规则]第十四条 [配合调查义务]第十五条 [保密义务]第十六条 [举报制度]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第十八条 [混淆行为的行政责任]第十九条 [商业贿赂的行政责任]第二十条 [虚假宣传的行政责任]第二十一条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第二十二条 [违法有奖销售的行政责任]第二十三条 [商业诋毁的行政责任]第二十四条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第二十五条 [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 [信用惩戒]第二十七条 [民事责任优先]第二十八条 [拒绝、阻碍调查的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法律委、财经委、法工委座谈会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意见部分专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法院审理的部分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摘报

封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作者:王瑞贺

页数:177

定价:¥45.0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7-12-01

ISBN:9787516217214

PDF电子书大小:40MB 高清扫描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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