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规法律汇编

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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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七十三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七十五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二条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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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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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规法律汇编》分为:法律、新修订地方性法规、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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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版)【新修订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封面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规法律汇编

书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规法律汇编

作者: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页数:421

定价:¥80.0

出版社:华龄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7-07-01

ISBN:9787516912089

PDF电子书大小:159MB 高清扫描完整版

百度云下载:http://www.chendianrong.co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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