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能利用立法问题研究

本书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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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类没有更充分、更有效的清洁能源取代化石能源情形下,核能不可替代的作用无法否定,特别是中国。本书从全球核能发展的总体状况、主要核国家的核能立法等出发,分析它们的立法体系和经验,并对民用核能领域的相关立法理论做了探讨,以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实证参考和理论基础。我国核能领域的立法现实是尚未构建系统和健全的核法律体系,由立法机关通过的专门法律只有《核安全法》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两部。我国核能利用立法主要不足有:缺少统率核能利用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多数法律规范效力等级较低;有关规定零散、不成体系;多部门管理造成的职能重叠或相互推诿现象严重;核损害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单薄等。核能领域立法的国际性较为突出,国际原子能机构及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等国际组织对有关国家核能立法起到了积极推动的作用;目前主要民用核能国际条约有《核安全条约》《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等十多个。在借鉴相关国际条约、国际原子能机构立法建议等基础上,结合前文论述,我们应围绕”好的法律就是特定领域规律的反映”之核心,构建以《核能(基本)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制定《核安全法》《核发展法》《核责任法》等单行法及相应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指南和标准等;立法进路是:先制定核能基本法和核安全法,然后是其他单行法;建议将正在讨论的核能基本法的名称由《原子能法》改为《核能法》;建立独立于国务院各部门、具有一定权威的专门的核能管理部门;完善核技术核设备投资及出口、进口及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在人类没有更充分、更有效的清洁能源取代化石能源情形下,核能不可替代的作用无法否定,特别是中国。本书从全球核能发展的总体状况、主要核国家的核能立法等出发,分析它们的立法体系和经验,并对民用核能领域的相关立法理论做了探讨,以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实证参考和理论基础。我国核能领域的立法现实是尚未构建系统和健全的核法律体系,由立法机关通过的专门法律只有《核安全法》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两部。我国核能利用立法主要不足有:缺少统率核能利用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多数法律规范效力等级较低;有关规定零散、不成体系;多部门管理造成的职能重叠或相互推诿现象严重;核损害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单薄等。核能领域立法的国际性较为突出,国际原子能机构及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等国际组织对有关国家核能立法起到了积极推动的作用;目前主要民用核能国际条约有《核安全条约》《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等十多个。在借鉴相关国际条约、国际原子能机构立法建议等基础上,结合前文论述,我们应围绕”好的法律就是特定领域规律的反映”之核心,构建以《核能(基本)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制定《核安全法》《核发展法》《核责任法》等单行法及相应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指南和标准等;立法进路是:先制定核能基本法和核安全法,然后是其他单行法;建议将正在讨论的核能基本法的名称由《原子能法》改为《核能法》;建立独立于国务院各部门、具有一定权威的专门的核能管理部门;完善核技术核设备投资及出口、进口及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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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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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没有更充分、更有效的清洁能源取代化石能源情形下,核能不可替代的作用无法否定,特别是中国。本书从优选核能发展的总体状况、主要核国家的核能立法等出发,分析它们的立法体系和经验,并对民用核能领域的相关立法理论做了探讨,以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实证参考和理论基础。我国核能领域的立法现实是尚未构建系统和健全的核法律体系,由立法机关通过的专门法律只有《核安全法》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两部。我国核能利用立法主要不足有:缺少统率核能利用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多数法律规范效力等级较低;有关规定零散、不成体系;多部门管理造成的职能重叠或相互推诿现象严重;核损害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单薄等。核能领域立法的靠前性较为突出,靠前原子能机构及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等靠前组织对有关国家核能立法起到了积极推动的作用;目前主要民用核能靠前条约有《核安全条约》《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等十多个。在借鉴相关靠前条约、靠前原子能机构立法建议等基础上,结合前文论述,我们应围绕“好的法律就是特定领域规律的反映”之核心,构建以《核能(基本)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制定《核安全法》《核发展法》《核责任法》等单行法及相应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指南和标准等;立法进路是:先制定核能基本法和核安全法,然后是其他单行法;建议将正在讨论的核能基本法的名称由《原子能法》改为《核能法》;建立独立于国务院各部门、具有一定很好不错的专门的核能管理部门;完善核技术核设备投资及出口、进口及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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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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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忠法,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家库专家,上海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服务基地专家;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科技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美国国际法学会会员;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1999-2003年,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03-2005年,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2013.8-2014.8)、韩国高丽大学法学院(2011.8-2012.8)访问学者。主要研究领域:民商法、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技术转让法。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出版专著9部(其中合著2部),编著1部;主编3部(独立、第一、第二主编各一);译著4部(其中3部合译)。主持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重点课题、后期资助及省部级以上项目10项,横向项目8项。获首届中国科技法学会科技法学优秀人才奖(2008)和第七届科技法突出贡献奖(2016),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二批”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2009)。论文和专著曾分获上海市第十三届(2016)、第十二届(2014)、第九届(2008)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两部专著分别获第十九届安子介国际贸易奖(2016)和2014年度”中国国际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航天科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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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一、加强中国核能利用立法研究的背景及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四、本书研究的基本内容、重点与创新点
**章全球民用核能主要国家的发展、立法概况及相关理论
**节全球民用核能发展概况
第二节主要国家的核能立法
一、主要国家核能立法概要
二、主要国家立法内容
三、主要国家立法的特点与启示
第三节民用核能立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民用核能立法的理念、基本原则和模式
二、民用核能的法律关系
三、民用核能的法律渊源
四、民用核能立法的其他理论问题
第二章中国核能立法的现状及其不足
**节中国核能立法现状与加入的国际条约
一、中国目前有关核能立法方面的现状
二、中国加入的核国际条约及与有关国家签署的双边协定
三、中国核能方面的相关政策
第二节中国核能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
一、中国核能利用立法不足概述
二、尚未形成较为完整的核能利用法律体系,缺失核基本法和核责任法
三、专门调整核活动的法律规范等级较低,权威性和稳定性不足
四、核能主管部门多变,相关权责不明或重叠,易带来潜在风险
五、部分法律规范内容陈旧、滞后
六、现有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全,难以覆盖核能活动的所有领域
七、中国尚未加入核责任等方面的重要的国际条约
八、核发展方面相关人才(包括立法人才)培养的法律制度严重不足
第三节中国核能法律制度存在不足的原因
一、在中国核行业主要由国家控制和垄断,产生相应法律制度的动力不足
二、过分注重技术及产业发展政策,而对立法与规范重视不够
三、核产业较为独特,立法需求内在动力不足使立法相对滞后
四、核技术及核能产业本身的复杂性等影响立法进程
第三章民用核能相关的国际组织与国际条约及它们可以提供的立法借鉴
**节有关核能领域协调的国际组织
一、核能和平使用国际协调的回顾
二、政府间国际组织
三、非政府国际组织
第二节民用核能的国际条约
一、相关核能事故推动国际核条约的形成与发展
二、核能方面的国际条约及主要内容
三、有关国际机构制定的规范或标准对民用核法律调整的影响
四、对上述国际条约规定的简要评述
第三节可供我国借鉴的国际立法
一、相关国际组织提供的立法借鉴
二、重要国际条约提供的立法借鉴
第四章中国民用核能法律制度的完善
**节中国核能发展状况与法律制度完善概述
一、中国核能发展概况
二、完善中国核能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中国核能法律体系构建的设想及其立法原则
一、立法体系的构想
二、确定立法原则
三、参考IAEA的职责、使命与安全原则
四、中国核能法律制度制定的模式
第三节关于中国核能基本法的名称及其基本内容
一、核能基本法的名称
二、核能基本法的法律框架
第四节中国核能运用的主管部门
一、中国核能运用主管部门概述
二、中国目前核能利用主管部门规定方面的现状
三、有关发达国家对核能利用主管部门的规定
四、对中国核能利用主管部门的设想
第五节中国核能法律制度完善的其他方面
一、核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
二、核技术、核设备投资、出口及进口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三、军事或其他涉及公共服务等领域方面的事宜
结束语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封面

中国核能利用立法问题研究

书名:中国核能利用立法问题研究

作者:马忠法著

页数:307

定价:¥68.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8-10-01

ISBN:9787519730000

PDF电子书大小:142MB 高清扫描完整版

百度云下载:http://www.chendianrong.co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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