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治理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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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约车: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治理挑战/东南法学文存》: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政府工作报告中“互联网+”这一简短而精练的用语,使得国家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宏观战略跃然而出,寄托了国家对移动互联网的基础产业定位,并引领产业创新、全民创业的厚望。  交通以人、物的流动互联为基本特性,与移动互联网具有天然契合性。因此,交通行业、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互联网+”行动计划中起到率先引领作用,使得交通真正成为发展的先行官。按照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实现“互联网+”的重点在于行动计划,也就是说,“互联网+”重在落实,应有具体的行动,而非耽于各种纸面上的“计划”。  那么,在交通领域的**个“互联网+”行动是什么呢?无疑,时下热议的“专车”问题就是交通领域“互联网十交通”行动计划首先应当着力处理的问题,交通主管部门与交通运输行业应当运用“互联网+”思维处理“专车”问题,以具体行动推动“互联网十交通”。  应该说,交通运输部在“打车软件”在出租汽车上的运用以及打车软件企业依托互联网思维推出“专车”业务引发巨大争议时,积极运用了“互联网+”思维,在两次关键节点上,均顺应市场创新与社会需求出台政策意见,为“互联网十交通”行动计划在“专车”问题上进一步深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14年7月17日,交办运[2014]137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促进手机软件召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有序发展的通知》发布,交通运输部从有序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层面,明确了对出租汽车安装使用打车软件的态度,使得前期的争议得以平息,也为打车软件企业运用互联网思维推出新产品提供了*大的支持。如交通运输部在该交办运[2014]137号文中,就以技术中立的互联网思维,肯定了打车软件“手机对手机”的核心技术模式,明确规定“手机软件召车需求信息可在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平台运转后推送至驾驶员手机终端播报,但平台运转不得影响手机召车软件的正当功能及良性竞争”,摒弃了前期征求意见稿中“手机软件召车、网络约车等各种方式提出的召车需求信息,通过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运转,并推送至统一车载终端播报”的要求,消除了打车软件核心技术模式被政策逆转的可能。  软件企业在出租汽车上成功推广使用打车软件后,不久就运用大数据等互联网思维,依托租赁公司与代驾公司的组合,推出“专车”业务。但是,“专车”业务大热之后,租赁汽车能否开展“专车”业务、私家车能否挂靠租赁公司开展“专车”业务的问题,又迅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也引来各地交通主管部门的执法查处,甚至原来欢迎打车软件的出租汽车司机也通过卸载、停运方式抗议。在一片“专车”就是“黑车”的声音中,交通运输部于2015年1月8日指出,当前各类“专车”软件将租赁汽车通过网络平台整合起来,并根据乘客意愿通过第三方劳务公司提供司机服务,是新时期跨越出租汽车与汽车租赁传统界限的创新服务模式,对满足运输市场高品质、多样化、差异性需求具有积极作用。交通运输部同时也强调,各类“专车”软件公司应当遵循运输市场规则,承担应尽责任,禁止私家车接人平台参与经营。交通运输部这一表态使得“专车”这一市场创新产品,有了合规发展空间,也明确了“专车”发展的底线。在交通运输部这一政策意见鼓舞下,“神州”“一嗨”等传统汽车租赁企业迅速推出“专车”业务,而“滴滴”“快的”基于发展“专车”产品的需要宣布合并,移动互联网领域的交通业务也创新不断,初现了“互联网十交通”的美好前景。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将2014年称为“移动互联城市交通创新元年”。  但是,作为“互联网十交通”**行动的“专车”创新,要想走得更远,却存在不大不小的监管难题:“专车”系整合租赁汽车与代驾公司,在法无禁止即允许思维下,由市场自发形成的产品,本来无监管政策,但因其涉及出行安全与市场竞争需要监管。因此,如何契合“专车”业务的互联网特性,实现“专车”的监管,就成了当下“互联网十交通”行动落地*为迫切的问题。  首先,应当区别“专车”、预约出租汽车与巡游出租汽车采取监管措施。2014年9月30日颁布、2015年1月1日生效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中,增加了区别于传统巡游出租汽车的预约出租汽车类型。根据16号令相关规定,预约出租汽车与传统巡游出租汽车的区别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在规定地点待客,提供预约服务,不能提供巡游揽客服务;二是服务费用可以约定,而非只能由政府定价;三是车身颜色与标识可以区别于巡游出租汽车,即可以不设顶灯,不用统一喷涂车身颜色。目前,市场上已经形成的,也得到交通运输部肯定的合规“专车”,系推出“专车”业务企业整合租赁公司租赁汽车与代驾公司驾驶员,或者是汽车租赁汽车同时开发“专车”软件,整合自有租赁汽车与代驾公司驾驶员而形成的、以预约用车为核心特征的创新服务。因此,市场上的“专车”与交通运输部16号令中的预约出租汽车基本特征存在一致性,可以将“专车”称为“体制外的预约出租汽车”,预约出租汽车称为“体制内的专车”,两者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是否发放许可证。但不论是“专车”,还是“预约出租汽车”,均以预约用车为基本特征,与传统的巡游出租汽车存在本质的区别。讨论“专车”的监管问题,应与传统巡游出租汽车明显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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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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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收入顾大松律师及全国部分交通行业和法律界相关人士对这个问题的思考, 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打车软件使用的政策和法律问题 ; 租赁车作为专车的政策与法律问题 ; 分享经济下网约车的政策与法律问题 ; 以及移动互联时代传统出租车的改革问题等。本书具有相当的实践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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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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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大松,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研修学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第三届专家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等,主持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网约车的法律规制研究”、江苏省社科基金课题“‘互联网+’背景下网约车合作治理的法治化问题研究”等相关课题。    苏奎,广州市交通局公共交通处处长,曾任广州市交通数据中心主任,从事交通行业监管和城市交通研究、大数据分析和处理等,参与国家和国内重点城市网约车、出租汽车、共享单车、共享汽车、自动驾驶等政策的研究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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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编 打车软件在出租车上使用的政策与法律问题1.请执法部门以柔性对待“野蛮”生长的打车软件2.创新打车软件监管模式,以信息化推进交通运输现代化3.“缓解打车软件特殊群体使用问题”座谈会实录4.“互联网时代‘打车软件’的政府监管之道”研讨会实录5.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促进手机软件召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有序发展6.交通运输部规范打车软件新政策的“四大亮点”与“一点遗憾”7.“卸载令”下的商务专车合法性之争座谈会实录8.从强制缔约看“打车软件”的法律规制9.手机打车挑战出租车业行规第二编 租赁车作专车的政策与法律问题10.“专车”是地方政府坚持法治定力、提升治理能力的试金石11.“互联网+”思维才能解决专车问题12.“专车”规范发展的路径:城市治理框架下的合作监管13.期待城市治理框架下的“专车”合作监管14.“专车新思路”是“互联网—”第三编 分享经济下网约车的政策与法律问题15.再论专车:一锅迟到的夹生饭16.“专车**案”,我们倾听法院的声音,更期待立法引领创新17.拼车不能偏离共享精神18.需终结专车监管套利,从Uber创始人的愤怒说起19.印度专车监管,安全先于创新20.Uber工会,西雅图启动平台模式再平衡21.不大安全的“*安全出行”:如何保护我们的专车出行数据隐私22.网约车司机的前科调查与权益保护23.专车新政莫成“互联网夹24.公投失利:分享经济“自我管制”不能包打天下25.网约车新政发布会是一个“改革者上”的重要信号26.“网约车新政”是国家深化改革的一抹亮色27.大国改革推动大国治理的网约车新政28.“‘去产能·新经济’——网约车发展在江苏”研讨会实录第四编 出租车改革及相关问题29.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的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30.在缓解“打车难”的同时,“打车贵”也当尝试解决31.出租车、网约车新规应重点处理的五大关系及八条修改建议32.坦诚交流聚共识寻求*大公约数——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改革专家座谈会荟萃33.移动互联网时代出租汽车行业管制改革34.祛除政府利益,建立出租车改革的公信力35.“互联网+”:出租车改革突破口36.出租车不该只有“企业代理”,试试这种经营模式吧37.出租车交易特征的改变决定监管方向38.不光是Uber,Airbnb“共享酒店”模式,也在与监管“斗法”39.重构中产阶级?美国大选激辩共享经济40.劳工问题:共享经济的阿喀琉斯之踵41.Airbnb旧金山公投:金钱政治or资本主义更广泛的进化

封面

网约车: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治理挑战

书名:网约车: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治理挑战

作者:顾大松,苏奎主编

页数:216页

定价:¥58.0

出版社:东南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9-05-01

ISBN:9787564169435

PDF电子书大小:150MB 高清扫描完整版

百度云下载:http://www.chendianrong.co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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