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理论与实践展开/潇湘刑事法论丛(第4卷)

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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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理论与实践展开/潇湘刑事法论丛(第四卷)》:  在经济、生产建设飞速发展的同时,危险废物、城市生活垃圾等大量废物被排放到环境中,且未能得到有效处理,导致废物的累积问题十分严重。近年来,我国废物污染环境案件时有发生。在境内废物尚不能得到有效处理的情况下,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洋垃圾”又开始频闯国门。境外的废物被大量进境倾倒、堆放和处置,对我国境内的废物处置工作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为了惩处废物污染事故的肇事者以及制止“洋垃圾”入境,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了三个与废物有关的罪名,《刑法修正案(四)》对其中的走私固体废物罪进行了修改。但是,我国废物犯罪立法仍存在不少缺陷,而这些缺陷又一直没有得到完善,直至《刑法修正案(九)》也未涉及废物犯罪,导致我国刑法对废物污染环境行为打击不力。因此,如何完善现行废物犯罪立法,便是一个很有理论价值及现实意义的课题。①  一、我国废物犯罪立法的现状  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颁布之前,我国缺乏以刑事手段打击进境废物犯罪的法律规定。1995年10月30日颁布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开始以立法的形式对废物非法进境的行为加以规制,该法第25条规定:“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上述规定表明,我国对境外固体废物的进口是有条件的,即只限于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1996年3月1日,国家出台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任何废物,必须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准,才可进口。凡未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所有废物,禁止进口。同年7月26日国家出台了《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虽然以上三个法律文件的出台开始改变了我国有关废物规定不全面、不系统的落后状况,明确规定了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境外废物应负刑事责任,但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不甚明确,也无独立的罪名和相应的法定刑,不利于司法机关的有效运用。1997年《刑法》在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节“走私罪”中规定了“走私固体废物罪”,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增订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其第155条第3项(走私固体废物罪)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第339条第1款(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39条第2款(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款规定:“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本法第15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四)》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走私固体废物罪条款进行了修改,在《刑法》第152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将《刑法》第339条第3款修改为:“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15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相应地,2003年8月15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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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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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治建设三十年过去了,尽管在法治进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不和谐的音符,但应该说法治春天温暖的阳光已经开始普照整个中华大地,而且我相信这些不和谐音符即使再频繁发生,也抵挡不住春暖花开的季节来临。在法治进程中,很需要更新的是实践法治的人心中的法律观念,无论是涉及观念的转变还是信仰的树立,都需要我们法学工作者的用功与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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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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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明儒,男,1967年生,湖北监利人,汉族,法学博士,现任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位点负责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主要兼任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会长、湖南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湖南省第二批优秀社会科学研究人才“百人工程”培育对象。先后主持或参加过国家、省部级10余项社科课题研究,并在《法学评论》《法商研究》《法律科学》《法学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80余篇论文,独撰著作2部,参与20余部学术著作的编写与组织工作。    蒋兰香,女,1965年生,中**员,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社科处处长,教授,“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1998年获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兼任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刑法理论及实务。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其他各级各类项目13项。出版《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研究》《环境刑法的效率分析》《环境犯罪基本理论研究》《环境刑法》学术著作4部,主编或参编教材8部,在《法学家》《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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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刑法立法论专题“新型毒品”的肆虐与欧美国家的治理经验我国刑法修正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我国废物犯罪立法的缺陷及其完善论集资诈骗罪刑罚配置的完善贪污罪的刑罚配置研究醉酒驾驶入刑规制论伪造私文书行为刑法规制基础论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研究刑法解释论专题刑法解释限度新论论空白刑法规范的解释刑法个案适用解释之提倡刑法解释的立场选择及其展开——兼评《刑法总则典型疑难问題适用与指导》刑法拟制论犯罪论专题客观归责理论的批判与重构亲手犯与相关概念辨析论过失共同正犯中止犯与未遂犯竞合性质探究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标准的明确刑罚论专题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之述评“终身监禁”性质解读——基于“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论刑法中职业禁止的性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问题研究——从福建省某县社区矫正工作说开去刑事和解制度弊端分析论被害人量刑意见的提出:现状与重构个罪适用专题浅析国有控股公司人员与职务侵占罪主体的关系论我国刑法中强迫交易行为的构造论强迫交易罪中强迫行为的表现形式论入户盗窃的处罚限制扒窃行为的认定徇私舞弊型渎职罪与受贿罪竞合罪数形态问题研究《潇湘刑事法论丛》征稿公告

封面

刑法理论与实践展开/潇湘刑事法论丛(第4卷)

书名:刑法理论与实践展开/潇湘刑事法论丛(第4卷)

作者:黄明儒

页数:287

定价:¥47.0

出版社:湘潭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4-12-01

ISBN:9787568700764

PDF电子书大小:97MB 高清扫描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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