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网盘]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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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版)/高职“十三五”规划课证融通教材》:  9.其他征收方式  其他征收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等。邮寄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在邮寄纳税申报表的同时,经税务机关审核,汇寄并解缴税款的方式。另外还有利用网络申报、用IC卡纳税等方式。  (三)核定应纳税额  核定应纳税额是按其他征收方法难以合理准确地征收税款时采取的一种征税方法。核定应纳税额是针对由于纳税人的原因导致税务机关难以查账征收税款,而采取的一种被迫或补救措施,这种核定应以合法、合理为依据,不是随意确定。  1.核定应纳税额的适用范围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包括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对于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内容简介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版)/高职“十三五”规划课证融通教材》根据新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大纲编写。《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版)/高职“十三五”规划课证融通教材》主要功能是为高职院校会计专业课堂教学使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版)/高职“十三五”规划课证融通教材》以自然章节为单位,体例科学、内容新颖、紧贴考试。该书内容与会计从业考试的实质联系紧密,试题质量和考试的针对性强。

目录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第三节 会计核算
第四节 会计监督
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六节 法律责任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现金结算
第二节 支付结算概述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第五节 银行卡
第六节 其他结算方式
第七节 网上支付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第二节 主要税种
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第五章 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节 会计职业道德概述
第二节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组织与实施
第五节 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