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第二版)

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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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导论
 **节 环境问题与环境保护
  一、环境
  环境总是相对于一定的中心存在物而言的,一般是指环绕着中心存在物的客观存在的总和。而中心存在物和客观存在,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非物质的。如我们通常所指的学习环境,其中心存在物是“学习”,而“学习环境”本身则既包括了物质条件,也包含了非物质条件。当中心存在物为人时,环境同样也包含了物质和非物质的两个方面。但环境法上所讲的环境,是指物质的客观存在,即环绕着人类而存在的由自然要素所构成的物质环境。对于环境,我们应理解如下问题。
(一)环境的概念
本书所使用的“环境”一词,具有特定涵义,是指环境科学和环境法上的环境。在环境科学中,环境一般是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这一环境能为人类提供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其中有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能为人类提供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也会产生环境污染和破坏。
在环境法上,各国均以环境科学对环境的定义为基础,根据立法的要求和可能作了界定,如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第二篇规定,环境是指“……国家各种主要的自然环境、人为环境或改造过的环境的状态和情况,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空气和水——包括海域、港湾河口和淡水,陆地环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森林、干地、湿地、山脉、城市、郊区和农村环境”。各国立法一般都是采取列举的方法对环境的范围作出规定。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的物质环境。虽然人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为满足自己的需要,按照人类的认识与能力对自然因素进行了改造、组合和重构,但从某种意义上讲,它们也是一种特殊的自然环境。如城市一般被认为是典型的人造环境,但城市里的空气、土地、河流、阳光等因素却更多是属于自然要素的。即使是一些人文景观、历史遗迹,虽然不可避免地带有历史或文化的因素,但它们的构成仍是物质的,是人类历史、文化的物质体现。因此,环境的中心是人类,而环绕人类这一中心的客观存在则是物质,这才是环境法上人类环境的真正涵义。
  (二)环境的分类
环境是由各种物质所组成的综合体,为研究方便,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分类。不同的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法常在立法和研究中被采用。
1.依据组成环境的物质与人类活动的关系,可以将环境分为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两类。天然环境又称自然环境,是指地球在发展演化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未受人类干预或只受人类轻微干预,尚能保持自然风貌的环境,如野生动植物、原始森林等。人为环境又称人工环境,是指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改造或人类创造的、体现了人类文明的环境,如水库、道路、公园、城市等。这种分类法由《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先采用,后为各国立法所接受,我国《环境保护法》就采用了这一分类法。
2.依据组成人类环境的各种自然要素的不同,可以将环境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等。大气环境是指随地心引力而旋转的大气层;水环境是指地球表面的各种水体,包括海洋、河流、湖泊、沼泽以及地表以下埋藏在土壤和岩石孔隙中的地下水等;土壤环境是指地球表面能够为绿色植物提供肥力的表层;生物环境是指地球表面除人类以外的其他所有生物。这种按环境要素所进行的分类,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各环境保护单行法主要采用这种分类法,以便于针对各环境要素的不同特点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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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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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作者一身二任,既是学者又是法官,故赋予了本书独一无二的特质:一方面,保持著作性特征,回顾和反思原有观念和理论,引入前沿性研究成果和概念,强调法律语境下的环境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凸显实践特征,从不同角度透视环境法学,拓宽对环境法从理论到实践的视野,全面总结中国的环境司法实践,梳理环境法律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利害得失。
  本次新版,作者因应研究进路和教学需求,对全书结构进行调整,并进行资料更新、理论重述、法律制度表述修改等。更重要是的,作者从环境法角度,对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了准确全面的定位,折射出作者对部门如何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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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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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忠梅,198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87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1年获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环境资源法士生导师,全国普通高等院校人文社科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学科带头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兼任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中国青年联合会委员、农工党湖北省委副主委、湖北省青联副主席、湖北省政协第八届常委、湖北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委员、湖北省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理事、中国科技法学会理事、湖北省经济法研究会理事、湖北省经团联理事。1993年被评为湖北省重点学科带头人,1995年被评为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专家,1998年被评为湖北省跨世纪学术带头人,l999年获得“司法部教书育人奖”。

  1997年l2月,赴美国旧金山大学进行学术交流;2000年7月,访问德国萨尔大学、比利时安特卫浦大学、荷兰莱顿大学;2000年与南澳大利亚大学联合进行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问题研究;2001年与日本经济大学联合进行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及其实施研究。

长期从事环境法、经济法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承担了国家级、部省级科研项目近二十项。主要著作有:《环境法》、《国际环境法》、《环境行政法与环境行政诉讼》、《经济法的法学与法经济学分析》、《环境法的新视野》等二十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国环境科学》、《中外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五十余篇,主要有:《论环境物权》、《环境权力与权利的重构》、《论公民环境权》、《论环境法的性质》、《论经济法的边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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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章 导论 **节 环境问题与环境保护 第二节 环境伦理与可持续发展观上编 环境法基本范畴 第二章 环境法的涵义  **节 环境法的概念  第二节 环境法的本质  第三节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环境法的立法体系  第五节 环境法律关系 第三章 环境权理论  **节 环境权理论的变迁  第二节 环境权的涵义  第三节 环境权的法律属性 第四章 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  **节 环境权的民法保护概念  第二节 环境权民法保护方法 第五章 国家环境管理权  **节 国家环境管理权的涵义  第二节 国家环境管理权的行使——环境行政行为  第三节 国家环境管理权的行使——环境行政合同与环境行政指导 第六章 环境法律责任  **节 环境法律责任的涵义  第二节 环境行政责任  第三节 环境民事责任  第四节 环境刑事责任  第五节 专门环境法律责任第七章环境权利的司法救济 第七章 环境权利的司法救济  **节 环境权利是司法救济概述  第二节 中国的环境司法现状  第三节 完善中国环境诉讼机制下编 环境法各论 第八章 中国环境保护基本法  **节 环境保护基本法的涵义  第二节 中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第三节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节 环境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节 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法律制度  第六节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性法律  **节 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法律内涵  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节 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四节 节约能源法 第十章 环境要素保护法  **节 环境要素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土地保护法  第三节 森林保护法  第四节 草原保护法  第五节 水土保持及防沙治沙法  第六节 渔业资源保护法  第七节 水资源的法律保护  第八节 海域保护法  第九节 矿产资源保护法  第十节 野生动物和植物的法律保护 第十一章 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  **节 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自然保护区法  第三节 风景名胜区保护法  第四节 国家公园保护法 第十二章 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  **节 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概述  第二节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节 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节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五节 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三章 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控制法  **节 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控制法概述  第二节 固体废物控制法  第三节 放射性污染控制法  第四节 农药污染控制法

封面

环境法学-(第二版)

书名:环境法学-(第二版)

作者:吕忠梅 著

页数:386

定价:¥32.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05-02

ISBN:9787503685026

PDF电子书大小:150MB 高清扫描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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