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管辖权专题整理

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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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管辖权专题整理》内容简介:新中国刑法学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创建之后,虽然曾因政治运动出现过一段时间的停滞,但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复苏,并逐步走上繁荣发展的道路。尤其是晚近20多年来,刑法学研究更是突飞猛进,成果迭出,成绩斐然,从而成为公认的我国法学领域*为发达的主要学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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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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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刑统释文》卷六对此作了明确的解释:“此谓蕃夷之国,同其风俗,习性一类。若是相犯,即从他俗之法断之;异类相犯,此谓东夷之人,与西戎之人相犯,两种之人,习俗既异,夷戎之法,各又不等,不可以其一种之法断罪,遂以中华之政决之。此物皆为去王化辽远,各有君长之故。圣人但抚之教外,不以中华强之不能也,故许听其俗。”元朝建立后,仍沿用传统的属人法主义的原则。据《元史·刑法志》记载:“然其弊也,南北异制,事类烦琐。”这里的“南北异制”,即针对不同的民族适用不同的法律。元朝时期,曾将境内的民众分为四个等级,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其中蒙古人地位最高,色目人次之,汉人、南人地位最低。若蒙古人居官犯法,“论罪既定,必择蒙古官断之,行杖亦如之。诸四怯薛及诸王、驸马、蒙古、色目之人,犯奸盗诈伪,从大宗正府治之。”禁止汉族官员审断,极力维护蒙古贵族的司法特权。而对于汉人、南人,法律上给予了歧视。不同民族之间同罪异罚。《大明律》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没有分别对待。但在实践中,明朝皇帝为了维护与周边国家的正常往来,采取了灵活的变通方法,有时并未按旧有的成规制度来处理,对外国人在华犯罪的,一般不行使刑事管辖权。明成化四年,日本使臣清启来贡,伤人于市,“有司请治其罪,诏付清启,奏言犯法者当用本国之刑,容还国如法论治。且自服不能钤束之罪,帝俱赦之。”明宪宗未按属地原则处理此案件的后果也可想而知,“自是,使者益无忌”,在明朝境内犯法的现象也更加频繁。另据《明史》卷三百二十三《琉球传》记载,明成祖时,“山南使臣私赍白金诣处州市瓷器,事发,论当罪。帝日:‘远方之人,知求利而已,安知禁令。’悉贳之。”①清朝建立到19世纪40年代鸦片战争爆发以前,清朝沿用了明代对于外国人管辖的规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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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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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管辖权专题整理》是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法学研究总整理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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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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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秀东,外交学院国际法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出版个人专著,合著数部,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黄凤,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间任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正司级巡视员,高级顾问,中国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1996年获“国际罗马法奖”;1998年获意大利外交部“文化作品翻译奖”;1999年获意大利总统授予的共和国骑士勋章;2005年5月获意大利总统授予的“仁惠之星”;共和国爵士勋章。出版个人专著和译作20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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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上编 研究述评一、刑事管辖权立法历史概述(一)鸦片战争之前(二)鸦片战争以后至中华民国成立以前(三)中华民国时期(四)1979年刑法实施以后至1997年刑法修订以前(五)1997年刑法颁行以后二、刑事管辖权研究述评(一)研究概况(二)争议问题及观点介绍(三)对研究状况的整体评价下编 代表性论文精选关于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几个问题论涉外刑事管辖权域外刑事管辖权及其实现关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的理解、适用及立法完善略论使馆不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我国刑法应增加几个管辖原则论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立法完善完善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立法的思考刑事管辖权含义辨析劫持航空器罪的特征和刑事管辖权问题论被动属人原则国家域外刑事管辖的保护原则论普遍管辖原则因特网上的犯罪及其遏制关于网络空间中刑事管辖权的思考论刑事外逃人员管辖权冲突的解决附录 论著索引一、著作二、论文三、博硕论文

封面

刑事管辖权专题整理

书名:刑事管辖权专题整理

作者:高秀东

页数:325页

定价:¥32.0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07-01

ISBN:9787565301131

PDF电子书大小:47MB 高清扫描完整版

百度云下载:http://www.chendianrong.co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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