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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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制度汇编》: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财政、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承担。  第五十九条 地震灾区受灾群众需要过渡性安置的,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安置。  第六十条 过渡性安置点应当设置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区域。  过渡性安置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采取相应的防灾、防疫措施,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第六十一条 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尽量保护农用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过渡性安置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六十二条 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的监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整治环境卫生,避免对土壤、水环境等造成污染。  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六十三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修订完善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十六条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获得的地质、勘察、测绘、土地、气象、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和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复核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应当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依据。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特别是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第六十七 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地震活动断层分布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安排。  地震灾区内需要异地新建的城镇和乡村的选址以及地震灾后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水、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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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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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经过60余年发展,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已达7000余项,形成了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标准体系,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经济提质增效、提升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需要工程建设标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法规制度是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是依法治国的体现。长期以来,各部门、各地方均对工程建设标准化制度建设高度重视,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规制度体系。  2017年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王蒙徽部长要求“加快建设国际化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为支撑建立国际化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我所于2018年组织开展了“构建国际化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法规制度研究”,目的是为构建适应工程建设标准国际化发展需要的法制环境,通过深入分析工程建设标准国际化发展过程中法规制度需求,提出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制度的政策建议。在研究过程中,梳理了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规制度和政策规定,形成了《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制度汇编》,内容主要有以下五方面: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二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政策文件;三是综合性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四是有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五是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为满足广大工程建设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了解、学习和使用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制度的需求,课题研究组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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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公布;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发布;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号公布;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次修改;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二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公布;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七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次修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5年6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修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1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2号)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二、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 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 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 – 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 8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6] 8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 1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 7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 36号三、综合性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4号)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5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0日建设部令第143号)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115号发布,2007年11月22日建设部令第163号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建办标[2016] 57号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的通知建标[2011] 9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建标[2012]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工作的通知……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五、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封面

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制度汇编

书名: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制度汇编

作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

页数:461

定价:¥120.0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9-01-01

ISBN:9781511232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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