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选
《检务公开手册(新编本)》: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将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 (二)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 1.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公开审查的形式复查刑事申诉案件。 公开审查可以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多种形式。 同一案件可以采用一种公开形式,也可以多种公开形式并用。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举行过公开审查的,同一案件复查申诉时可以不再举行公开听证;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举行过信访听证的,同一案件复查申诉时可以不再举行公开听证。 2.对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等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适用公开审查程序,但下列情形除外: (1)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2)申诉人不愿意进行公开审查的; (3)未成年人犯罪的; (4)具有其他不适合进行公开审查情形的。 3.公开审查活动由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组织并指定主持人。 参加公开审查活动的人员包括:案件承办人、书记员、受邀人员、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的其他人员,也可以参加公开审查活动。 ……
本书特色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主编的《检务公开手册(新编本)》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组织编写的旨在介绍检察机关机构设置、法律职能、性质和地位以及查办案件范围等内容的公开手册,全书整体分为关于检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二十四项两大部分内容。其目的在于使广大干部群众全面了解“检务公开”的内容,推动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内容简介
《检务公开手册(新编本)》旨在介绍检察机关机构设置、法律职能、性质和地位以及查办案件范围等内容的公开手册,全书整体分为关于检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二十四项两大部分内容。其目的在于使广大干部群众全面了解“检务公开”的内容,推动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目录
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
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二十五项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和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三、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四、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五、举报须知及信访规定
六、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的期限
七、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
八、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九、证人的权利、义务
十、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
十一、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十二、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
十三、刑事案件简易程序
十四、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十五、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十六、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十七、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和复查程序规定
十八、国家刑事赔偿规定和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
十九、案件信息公开
二十、检察政务信息与检察队伍信息公开
二十一、检察机关主动接受外部监督
二十二、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和管理
二十三、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二十四、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二十五、检察工作纪律和检察官廉洁自律规定
检务公开相关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