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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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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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