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动产担保物权法编纂研究
本书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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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法的“结构模式”与“规范表达”,高度概括了担保物权法制的发展样态:德国、日本的不动产担保物权法呈现出了“多元结构模式”与“一元规范表达”的样态;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动产担保交易法”呈现出了“一元结构模式”与“一元规范表达”的样态;我国《担保法》、《物权法》、民法典的动产担保物权法呈现出了“多元结构模式”与“多元规范表达”的样态等。不同名称及类型的不动产担保物权与动产担保物权内容的同一性,以及任何意定担保物权都有九个方面的规范群(定义、担保物、担保合同,担保物权设立、公示、效力、受偿次序、实现、消灭等),决定了意定担保物权均应实施“一元规范表达”。担保物权法的样态历史与比较研究表明,在“多元结构模式”里,既可以选择“一元规范表达”,也可以选择“多元规范表达”,但“多元规范表达”的结构性立法缺陷已如我国动产物权立法所呈现的那样;而在“一元结构模式”里,则必然走向“一元规范表达”。 担保物权法的“结构模式”与“规范表达”,高度概括了担保物权法制的发展样态:德国、日本的不动产担保物权法呈现出了“多元结构模式”与“一元规范表达”的样态;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动产担保交易法”呈现出了“一元结构模式”与“一元规范表达”的样态;我国《担保法》、《物权法》、民法典的动产担保物权法呈现出了“多元结构模式”与“多元规范表达”的样态等。不同名称及类型的不动产担保物权与动产担保物权内容的同一性,以及任何意定担保物权都有九个方面的规范群(定义、担保物、担保合同,担保物权设立、公示、效力、受偿次序、实现、消灭等),决定了意定担保物权均应实施“一元规范表达”。担保物权法的样态历史与比较研究表明,在“多元结构模式”里,既可以选择“一元规范表达”,也可以选择“多元规范表达”,但“多元规范表达”的结构性立法缺陷已如我国动产物权立法所呈现的那样;而在“一元结构模式”里,则必然走向“一元规范表达”。本书通过研究动产担保物权的法制进程、制度缺陷、编纂进路,认为我国不动产担保物权法已由过去的“多元结构模式”与“一元规范表达”,演变为今日之“一元结构模式”并“一元规范表达”。未来我国动产担保物权法的立法模式路径,理想的应采激进模式,选择“一元结构模式”并“一元规范表达”;现实的可采保守模式,选择“多元结构模式”与“一元规范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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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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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法的“结构模式”与“规范表达”,高度概括了担保物权法制的发展样态:德国、日本的不动产担保物权法呈现出了“多元结构模式”与“一元规范表达”的样态;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动产担保交易法”呈现出了“一元结构模式”与“一元规范表达”的样态;我国《担保法》、《物权法》、民法典的动产担保物权法呈现出了“多元结构模式”与“多元规范表达”的样态等。不同名称及类型的不动产担保物权与动产担保物权内容的同一性,以及任何意定担保物权都有九个方面的规范群(定义、担保物、担保合同,担保物权设立、公示、效力、受偿次序、实现、消灭等),决定了意定担保物权均应实施“一元规范表达”。担保物权法的样态历史与比较研究表明,在“多元结构模式”里,既可以选择“一元规范表达”,也可以选择“多元规范表达”,但“多元规范表达”的结构性立法缺陷已如我国动产物权立法所呈现的那样;而在“一元结构模式”里,则必然走向“一元规范表达”。本书通过研究动产担保物权的法制进程、制度缺陷、编纂进路,认为我国不动产担保物权法已由过去的“多元结构模式”与“一元规范表达”,演变为今日之“一元结构模式”并“一元规范表达”。未来我国动产担保物权法的立法模式路径,理想的应采激进模式,选择“一元结构模式”并“一元规范表达”;现实的可采保守模式,选择“多元结构模式”与“一元规范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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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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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学立,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人,法学博士、博士后,现任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曾任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繁荣工程”教授、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美国南得克萨斯州法学院、德国波鸿大学法学院、英国玛丽女王大学商学院、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院、台湾东吴大学访问学者。江苏省第四期“333工程”第二层次学科领军人才,江苏省“青蓝工程”学科带头人,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江苏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委员,南京、济南、兰州、烟台、淄博、威海、东营、临沂等仲裁机构仲裁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动产担保物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心主任。长期致力于物权法特别是担保物权法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民法分则编纂工作专项课题组成员,专事动产担保物权法编纂工作,主办担保物权法理论与实践年度国际研讨会;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7部,获省部级二等奖3项、其他奖项10余项,主编“担保法理论与实践”丛书;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等省部级项目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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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章我国动产担保物权法的立法进程**节《大清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法典》之担保物权法一、《大清民律草案》之担保物权二、《中华民国民法典》之担保物权第二节《担保法》之担保物权第三节《物权法》之担保物权一、关于我国《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的“形在”二、关于我国《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的“新发展”三、关于我国《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的“神移”第四节我国台湾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法”之动产担保第五节抵押权概念的演变及其法体系效应——担保物权法制进程中“舞动的灵魂”一、抵押权即不动产抵押权及其体系效应二、抵押权即不动产与有限动产抵押权及其体系效应三、抵押权即不动产抵押与极限动产抵押权及其法体系效应四、抵押权概念演变的实质及其体系效应趋向第二章我国动产担保物权法的缺陷**节横向结构缺陷一、什么是动产担保物权法的横向结构二、动产担保物权法的横向结构缺陷第二节纵向结构缺陷一、什么是动产担保物权法的纵向结构二、动产担保物权法的纵向结构缺陷第三节静态规范缺陷一、什么是动产担保物权法的静态规范二、动产担保物权法的静态规范缺陷第四节动态规范缺陷一、什么是动产担保物权法的动态规范二、担保物权法动态规范的缺陷第五节担保物权缘何就可以自由——对“物权法定”古老神话的颠覆一、问题的提出二、物权法定之宏观叙事三、物权法定之微观求证四、结语第三章我国动产担保物权法的编纂进路**节自然演进的编纂进路第二节理性建构的编纂进路一、构建新的“精神气质”二、构建新的结构体系三、构建新的规范内容第三节比较法视野的编纂进路第四节比较可选的编纂进路一、我国动产担保物权法编纂进路选择的时代背景二、我国动产担保物权法编纂进路选择的样式表达第五节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法体系效应——“墙内开花,墙外溢香”一、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建立的内在法制度逻辑需求——提升制度经济效益二、建立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外溢法体系效应——“权利质权”章节的消失三、建立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外溢法体系效应——担保物权类型自由约定四、笔者的主张第四章构建一元化动产担保物权法制**节一元化动产担保权物法制的形成与影响一、一元化动产担保物权法制的形成二、一元化动产担保物权法制之影响第二节一元化动产担保物权法的体系结构一、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的结构体系二、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次序三、担保物权的执行四、我国担保物权法隐含的结构体系第三节一元化动产担保物权法制的制度优势一、一元化概念体系的启用扩大了适用范围二、避免了多元化动产担保物权法制的结构体系缺陷三、少了地域特色,便于在全世界范围内推广、移植第四节一元化动产担保物权法的立法选择一、一元化动产担保物权法的理论基础二、一元化动产担保物权法的现实基础三、一元化动产担保权法的历史机遇第五节“担保物所有权之归属无关紧要”——对“非典型担保物权”的识别术一、“担保物所有权之归属无关紧要”之由来二、“担保物所有权之归属无关紧要”与“让与担保”的取舍三、“担保物所有权之归属无关紧要”与我国担保物权立法完善四、结语第五章留置权编纂问题研究**节留置权制度的发展一、留置权的类型二、留置权的特性三、物权性留置权于其他类似权利的区别第二节留置权的取得条件一、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二、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第三节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一、留置权立法体例及适用范围考察二、我国现有留置权制度的特点及其“杀伤力”表现三、我国物权立法对留置权适用范围的应然设计四、余论第四节留置权的特殊消灭原因一、关于留置权的立法体例及物权的留置权性质二、探讨物权的留置权特殊消灭原因的理论基础三、物权的留置权三个特殊消灭原因的重新审视和界定四、结语第五节某类担保物权缘何具有超级优先权——担保物权法中的“巨无霸”一、购买价款超级优先权二、建设工程承包人法定抵押权三、留置权超级优先权第六章结束语——我国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编纂建议一、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编纂的理论依据——动产抵押权机械植入引致的法体系混乱二、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编纂的路径选择——世界一元化热潮和中国多元化路径三、编纂技术方案——宏观体系设计与微观技术操作四、对立法建议草案的简短说明后记
封面
书名:中国动产担保物权法编纂研究
作者:董学立著
页数:291
定价:¥76.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0-04-01
ISBN:9787519742379
PDF电子书大小:128MB 高清扫描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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