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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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系列丛书》: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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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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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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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书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作者: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

页数:100

定价:¥25.0

出版社:地质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5-12-01

ISBN:9787116107458

PDF电子书大小:144MB 高清扫描完整版

百度云下载:http://www.chendianrong.co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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