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典-应用版(24)

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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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  业
    1.渔业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6年1月20日颁布,后于
2000年和2004年做了两次修改。该法共六章五十条,从渔业养殖、捕捞、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
护以及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对我国渔业工作作出了规定,是我国目前关于渔业活动的主要
法律。
    该法在总则部分明确了其调整范围,总则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
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
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同时,该法第三条明确了我国渔业工作的指导方针:国家对
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为我国渔业工作
指明了方向。
    在管理体制方面,该法确定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并针对海洋渔业和江河湖泊渔
业工作的不同特点作了不同的规定。
    现行《渔业法》对渔业养殖、捕捞和渔业资源作了不同的规定。关于渔业养殖,该法明确鼓
励国家、集体和个人都参与到养殖业中来,同时规定了水域利用统一规划制度、养殖许可制度、
水产良种审定和水产苗种进出口管制制度、饲料管理制度以及水域环境保护制度等。关于渔业
捕捞,该法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并规定了捕捞限额制度、捕捞许可制度、渔捞日志制度
和船舶检验制度。关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该法重申了水域统一规划原则,并规定了水产
种质资源保护区制度、禁止违法捕捞制度、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
物苗种审批制度、建设项目补救制度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
理制度。
    关于法律责任,该法针对非法捕捞、伪造变造捕捞证、违法渔期和禁渔区捕捞等违法行为规
定了比较严格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保证该法的顺利实施。
    同时,现行《渔业法》注意了与《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
法律相衔接。此外,《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产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立法
中,也有渔业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次修正
3.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章  总    则
第二章养殖业
第三章捕捞业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章总  则
**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
  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
  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
  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
  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
  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
  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
  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方针】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
  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
  侧重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
  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
  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第四条【渔业科技】国家鼓励渔业科学技术
  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
  水平。
l第五条【奖励】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
  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
  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
  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六条【主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
 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
l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
  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
  督管理机构。
   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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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典-应用版(24)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典-应用版(24)

作者:暂无

页数:627

定价:¥58.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01-01

ISBN:9787503680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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