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新闻法律辑录

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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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新闻法律辑录》一书辑录了世界上部分国家具有代表性的新闻法律,法规,以及与新闻传播有关的宪法内容和国际条约。全书分为“国际条约”、“宪法”、“各国新闻法律”三部分,集中了世界上主要国家或有代表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也集中了大部分有关的国际条约文件,可为研究新闻和新闻法的学者、学生提供较为丰富和权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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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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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审理因发表有关言论而导致诉讼的、被告的犯罪事实,俾使被告得以为自己辩护。在上述程序完成后如确认被告有罪,再将被告传讯到庭审讯。第四十八条对诽谤罪的审理,如情节涉及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条和该法第二章第八条所列之内容,或涉及个人私生活,则不应出示有关细节之证据。第四十九条如经法官亲自传讯或出布告传讯而被告不出庭,将宣布缺席审判,并以对抗法庭论处,在此情况下,法院将视具体情况指定被告的律师或职业辩护人。第五十条在诉讼审理过程中,法官不得以需要了解诸如前条所列之诽谤等细节的证据为理由,拖延审案。第五十一条如被告被判罚款,而在法定期限内拒交罚金,应采取司法强制手段从本法第十四条所规定之保证金中提取。如此方式仍无法实行则按通常处理办法,改为监禁执行。此类徒刑不能超过5年。注:应当说明,上述徒刑在执行过程中仍可改为罚款执行。第五十二条如被判徒刑者要求改徒刑为罚款,而在宣判之后10日内仍未交出罚金者,应执行原判徒刑。第五十三条新闻犯罪或通过新闻手段的犯罪之判决应无条件执行。第五十四条如污蔑、诽谤罪的受害者仅从刑法角度提出控告而未涉及民法范畴,法官判刑亦当以被告所受之精神损害为依据;受害人亦可要求法院适当作民法方面的判决。如在刑事诉讼中包括部分民事诉讼官员在判刑时亦应依据民事损失量刑并不得与下条规定相抵触。第五十五条凡通过印刷品、广播电影等有效手段进行思想宣传,对他人造成损害者,除应依以上各条规定负刑事责任外,还必须追加经济赔偿,除非当事者能够表明其不应承担此种责任。第五十六条前一条所规定的追加部分,如确有其事,可以在刑法之外,依法律常规单独执行。第五十七条对新闻犯罪可以依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审理,只要上述法律与本法令不相抵触,或未被本法所修订。第五十八条报刊之领导机构及编辑部应将本法令复制,张贴在其办公室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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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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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新闻法律辑录》是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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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国际条约及法律部分世界人权宣言(节录)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节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节录)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公约 国际新闻采访及传递公约草案第二公约 国际新闻错误更正权公约草案第三公约 新闻自由公约草案关于新闻工具为加强和平与国际了解,促进人权,反对种族主义、种族隔离及战争煽动作出贡献的基本原则宣言国际更正权公约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组织法(节录)墨西哥城文化政策宣言(节录)国家间交换官方出版物和政府文件公约国际交换出版物公约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节录)美洲人权公约(节录)欧洲人权公约(节录)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节录)美洲人权利和义务宣言(节录)欧洲表达和信息自由宣言欧洲大众传播媒介和人权宣言各国宪法部分埃及尼日利亚巴西秘鲁厄瓜多尔哥伦比亚古巴美国墨西哥尼加拉瓜危地马拉委内瑞拉智利爱尔兰奥地利(1867年基本法)德国荷兰卢森堡瑞士西班牙希腊意大利巴布亚新几内亚巴基斯坦菲律宾韩国日本泰国土耳其伊朗印度越南各国新闻法律文件部分埃及新闻法丹麦新闻法德国新闻工作原则(新闻法典)汉堡新闻法法国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节录)法国出版自由法关于法国报刊组织的法令哥伦比亚新闻法韩国关于振兴报纸等的法美国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统一实施的单一出版物法(1952年)(节录)蒙古新闻自由法葡萄牙新闻出版法瑞典新闻自由法(1949年)英国出版自由准则(节录)附录澳大利亚1982年信息自由法(选录)俄罗斯联邦信息权法草案日本广播法蒙古公共广播电视法参考书目

封面

世界新闻法律辑录

书名:世界新闻法律辑录

作者:赵雪波

页数:245页

定价:¥39.0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09-01

ISBN:9787509716212

PDF电子书大小:80MB 高清扫描完整版

百度云下载:http://www.chendianrong.co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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