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案簿(第七辑)

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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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荷蘭)1850年11月22日
    (高敬寬控胞弟高敬信代理人許大欠工錢一案)
    蘭得力於和(荷蘭)1850年工0月22日第104號致書公
堂:“為高敬寬控許大一案,祈查勘,具詞詳復,原字寄圓。”
    高敬寬住安恤,賣魚控許大:“為(許大)掛口高敬信,任晚
為傭,看守園鰛六年,每月該銀20盾,共銀工440盾,還來
銀工20盾,尚欠去銀工320盾,任討不還。伏乞追究,並支
諸費。”
    許大住大港訴云:“晚承高敬寬所控一案,是所不解。
晚並無園鰛,何以每月2。盾倩人看守?若谓掛口敬信一
事,不過數月之間,豈有六年?傭工使晚坐還,應不若是之
愚也。夫掛0件之任,若其人在,即為傭,亦祗該還數月,而況
敬信臥病六個月,晚出入其家,時值敬寬往來於此,未嘗言
及。即有之,宜控於敬信生前,或控於敬信臥病,詛待其死
而後嗚哉?其意不過谓敬信不分遺業。然查其《遺書》,敬
寬亦曾得業200盾,未足所願,故生此是非。懇蘭得力勿受
所控。謹訴。”
    公堂即日將情委公勃低查勘申詳。
    (公勃低申詳:)“職等吊訊高敬寬,供如《詩礁字》所言,又
云:‘敬信係晚之胞弟。晚自唐來吧,即與敬信照顧魚鰛,作
工計六年,每月約付辛金(I)銀2。盾.據敬信對晚云,若俟
 圓唐之時,當再加項①付晚帶圓。’臺問曰:‘每月要付辛金
20盾,是誰對汝約議?’敬寬答曰:‘係敬信親與晚約議。’臺
又問曰:‘汝自昔至今,能無取此辛金乎?’敬寬答曰:‘惟每
年取他20盾寄唐信而已,其餘俱存在敬信之手。晚有兌零
星魚,費用已足,不用取其辛金,即所收之雷尚寄敬信,因欲
聚集以為圓家之計,故無向取其辛金。讵料於今敬信身故,
是以不得不向伊掛人取討。況晚現時年老,不能覓利,兼舍
弟身故,故所以要取討此項,以為回家之本。如不信,祈吊
問晚之母舅許每生,及敬信之夥記李彥便知其詳。’吊訊許
每生,供云:‘敬寬來吧已經六七年,俱在敬信之家。他彼時
要懇回家,敬信留他在伊家作龜里。聞敬信有云,每月要付
辛金鈔2。盾。俟後日②敬寬圓家,敬信又欲多所與。每年
敬信有付敬寬2。盾,以為寄信之資。晚所以知此事者,因
敬信常往來於晚之家,是以知之。敢立誓以質所言。’吊訊
李彥,供云:‘敬寬自唐來吧,即料理敬信之魚鰛。不知每月
所約辛金若干。敬信本欲随即圓家,因敬信留他作工,是以
至今未圓。彼時敬寬谷l欲與高西川作工,每月工资2。盾。
晚留其在伊弟敬信之家作工更妙.此時敬信有對敬寬云若
與他同住作工,每月亦當給付工資2。盾,至要圓家之時自
當多與。敢立誓所言是實。’吊訊許大,供如《訴狀》所言,又
云:‘晚不過為掛附而已,不得僭還此項.俟後日上人案奪,
若該還此項,然後清還。’將情申詳公堂大嘧内裁奪。”
    列臺復訊高敬寬、許大,暨削視人許每生、李彥等,供如
公勃低所詳。
    臺問許大曰:“高敬信平時有數簿①否?而此中事情,
爾知之否?”許大答曰:“敬信平時並無《數簿》,但敬寬為伊
弟看顧魚鰛,晚實知之,但不知其年數,並辛金之有無。”又
訊許每生,供云:“高敬寬逐年屢言要回唐,托晚向敬信討所
約辛金每月20盾。據敬信云:‘所約辛金2。盾,雖積算許
久,亦是有限,不如暫留數年,可以積少成多,又可为我分
勞。’許時②,除辛金外,便加付圓唐,亦所當然。至近日敬
信病危,又如是迫晚,而高敬信又容緩病癒.所供是實,晚
敢立誓。”又訊李彥,供云:“敬信未病之時,曾托晚代留敬寬
看顧魚鰛,若他日要回唐,除辛金外,自要多與。未幾而敬
信遂病。所供是實,晚敢立誓。”
    公堂會議:“論高敬寬與敬信本是兄弟之親,兄為弟照
顧魚鰛,使無漏網之虞,雖每月20盾,亦所宜然。弟留兄住
加數年③,一以積少成多,二以分勞己任,此我唐規矩常情,
可以共信,況二削視非干己事,便敢立誓,以質敬信因迫而
致限。本堂斟酌,此案二削視合當盟誓,如其誓訖,則敬信
遺業須照所控清還。謹此詳復蘭得力裁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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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

公案簿(第七辑)

书名:公案簿(第七辑)

作者:聂德宁

页数:422

定价:¥50.0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7-11-01

ISBN:9787561528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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