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与和平法(第1卷)(修订版)

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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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争与和平法(第1卷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文库》:  6.第四个论据对我同样重要。如果剥夺了国王施行死刑和使用武力保护公民不受匪徒和强盗袭扰的权利,必然会导致犯罪的猖獗和邪恶的盛行,因为即使在有正式组成的法庭正常运作的情况下,邪恶势力都很难得到遏制。因此,如果基督旨在创造这样一种闻所未闻的没有死刑、没有战争的社会,那么,毫无疑问,他会用*直接和明确的语言制定规则,要求任何人不得作出死刑判决,任何人不得携带武器。但是,我们并没有看到他作出了这样的规定,而被一些人认为有这种效果的基督的教义,它们要么非常笼统,要么含糊不清。正义和一般常识告诉我们,对于笼统的表述应当做限制性解释;对于含糊的表述应当做善意的解释;甚至为了避免出现导致极其严重的后果,解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背离用语的一般用法和严格意义。  7.第五个论据是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在耶路撒冷城被摧毁以及犹太人的国家形式被消灭而且没有希望重建之前,有关司法审判的《摩西律法》已经停止发生效力。除了像我们前面讲到的它可能随着耶路撒冷的毁灭一起消失之外,《摩西律法》并没有规定它的有效期;耶稣基督及其使徒们也从来没有说过要废除它。相反,使徒保罗说,任命大祭司是为了能够依据《摩西律法》进行审判(《圣经·新约》“使徒行传”[xxiii.3])。基督本人在介绍他的教义时也曾经指出,他的到来不是要废掉律法和先知,而是要成全它(《圣经·新约》“马太福音”[v.17])。  基督对有关宗教仪式的法律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他以自己指明的事物的完美形式充实了原先模糊的框架。但是,如果像一些人说的那样,基督的降临废除了有关司法审判的《摩西律法》,它是如何延续下来的呢?如果说只要犹太人的国家存在,《摩西律法》的义务就会存在,那么,即使在犹太人皈依基督教以后,倘若他们被治安官召集,他们同样不能逃避服务,而且他们有义务像摩西命令的那样接受审判。  8.在认真考察以上所有论点之后,我没有发现丝毫的证据可以说明,一个正直的人在聆听了耶稣基督的言论之后会形成与我不同的观点。我承认这个事实,即在基督降临之前,有些行为是被允许的。实施这些行为不仅不会受到惩罚,甚至无碍心灵的纯洁。我们在这里既没有必要,也没有时间对此进行更详细的讨论。但是,基督不允许接受他的教义的人也这样做,如抛弃犯罪的妻子和在法庭上要求对伤害过自己的人实行对等报复。不过,虽然基督的教义和原来被许可的行为之间确实存在差异,但是,它们并没有根本的冲突。因为一个人不抛弃犯罪的妻子或者放弃要求对等报复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相反,他所做的正是法律非常希望出现的结果。另一方面,与此有很大区别的是,在法律不是允许而是命令一位法官对杀人犯处以死刑惩罚的情况下,倘若他没有履行这种职责,他本人在上帝面前就是有罪的。假如基督禁止法官对杀人犯处以死刑惩罚,他的命令就是完全违反法律的,也就是说,他废除了法律。  9.第六个论据来自百夫长哥尼流的事例。哥尼流领受了圣灵,这是他皈依基督的不容置疑的象征,而且他受使徒彼得的洗礼成为一名基督教徒。但是,我们没有看到他放弃了军职,也没有看到彼得告诫他说他有义务放弃军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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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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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从立法的角度探讨如何消灭战争,以实现全人类的和平和幸福,是靠前法学科领域的推荐阅读书目之一。主要研究了国家间的战争与和平法规问题,在序言中论述权利和法律的起源。靠前编共三章,论述战争是否合乎正义,并解释主权的意义;论述战争与非正义战争、公战与私战的区别。第二编共二十五章,论述了战争的起源,以及人的权利、皇帝继承法、使节的尊严、刑罚的性质等。第三编共二十五章,论述战时的合法行为、和平的种类和战争条约等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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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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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呈元,山西孝义人。北京外国语学院(现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文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研究生,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1993~1994年在美国华盛顿乔治城大学法律中心学习,2000年在英国诺丁汉大学法学院学习。长期从事国际法领域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具有很高的英语水平和研究能力,并取得了丰富的科研成果。先后担任《普通法的历史基础》(外国法律文库)、《国际法》(韩国柳炳华著,上、下册)、《国际人权法教程》(中欧合作项目)、《亚太地区国家人权机构》等著作的翻译、译审和总译审,并发表十余篇英文论文。专著《国际犯罪与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和《国际刑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分获第七届和第十一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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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序中译者序序文致法兰西和纳瓦拉*伟大的基督教国王路易十三绪论**章 什么是战争什么是法律一、本书的研究范围二、战争的定义与“战争”一词的起源三、法律被认为是一种行为规则,并被分为“平等者之间的法律”和“不平等者之间的法律”四、权利体系依其道德属性分为“充分的权利”和“不充分的权利”五、充分的权利或所谓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权利,分为权力、财产权利和契约权利六、法律权利还可以分为私人权利和公共权利七、什么是不充分的权利八、对等正义和选择正义难以用几何和算术的比例加以区别,后者不只与公共财产有关,前者也不只与私人财产有关九、法律被定义为一种规则,并分为自然法和意志法十、自然法的定义和它与其他法律及并非可以恰当地称为自然法的事物的区别十一、人类与其他动物共有的或者人类特有的本能不构成另一种类型的法律十二、用什么方法证明自然法的存在十三、意志法分为人的意志法和神的意志法十四、人定法分为国内法、效力范围小于国内法的法律和效力范围大于国内法的法律,即万国法;有关解释和证明十五、神法分为普遍性的神法和某一特定民族的神法十六、非生而为犹太人者不受《希伯来律法》的约束十七、基督教徒应当以什么方式学习《希伯来律法》以及可以从中学到什么第二章 论战争的合法性一、各方观点证明战争不违反自然法二、历史证明战争不违反自然法三、普遍共识证明战争不违反自然法四、有证据证明战争不违反万国法五、有证据证明在《福音书律法》时代之前,战争不违反神意法;兼答反对意见六、对战争是否违反《福音书律法》问题的初步考察七、从《圣经》中得出的战争不违反《福音书律法》的观点八、回应从《圣经》中得出的肯定战争违反《福音书律法》的观点九、对早期基督教徒关于战争合法性的共识的考察第三章 论公战和私战的区别与关于主权的论述一、公战和私战的划分二、根据自然法,在法庭建立后也并非所有私战都是不允许的;对这种观点的辩护和说明三、即使根据《福音书律法》,私战在某些情况下也是许可的;对这种观点的辩护和对反对意见的回应四、正式公战和非正式公战的区别五、不具有主权权力的公共官员依其权力进行的战争是否属于公战与什么情况下属于公战六、国家权力的内容是什么七、什么是主权八、拒绝主权在民的观点和对有关论点的回应九、反驳国王和人民互相服从的论点十、准确理解正确观点的注意事项之一:区分类似词语的不同含义十一、注意事项之二:区分权利和拥有权利的形式十二、国王有时掌握着绝对的主权权力并可以转让它十三、在某些情況下,国王并不拥有绝对的主权权力十四、在某些情况下,下一级管理者拥有绝对的权力并有权转让其领地十五、上述区别因各个王国任命摄政者的不同形式而得到强化十六、主权甚至不会受自然法或者神法范围之外的承诺的限制十七、主权有时会依据主观意愿或能力划分为不同的部分十八、将国王希望其行为非经某种公民代表会议批准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视为对主权的划分是错误的十九、其他关于主权划分的错误观点二十、混合主权的真实事例二十一、受不平等同盟关系约束者可以被授予主权及对反对意见的回应二十二、纳贡者可以拥有主权二十三、受封建法拘束者可以拥有主权二十四、主权权利和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别及事例第四章 以下犯上的战争一、问题陈述.二、不允许犯上作乱是自然法的一项基本准则三、《希伯来律法》不允许犯上作乱四、《福音书律法》更不允许犯上作乱;《圣经》中提供了有关证据五、早期基督教徒的习惯不允许犯上作乱六、根据学者论点和《圣经》反驳允许下级官员反抗掌握主权者的观点七、在极端和无法避免的必要情况下是否允许反抗的观点八、应当承认自由民族的人民对掌握主要权力者进行战争的权利九、应当承认对放弃主权权力者进行战争的权利十、应当承认对转让王国的国王进行战争的权利,但仅限于防止转让的发生十一、应当承认对公开宣布与整个民族为敌的国王进行战争的权利十二、应当承认对因违反授权法而失去王位的国王进行战争的权利十三、应当承认对只拥有部分主权权力但企图取得不属于他的其他权力的国王进行战争的权利十四、应当承认在特定情况下保留了反抗自由的人民对国王进行战争的权利十五、人民应当在多大程度上服从篡夺主权权力的僭主十六、根据依然存在的战争权,应当承认武力反抗僭主的权利十七、根据既存法律,应当承认武力反抗僭主的权利十八、根据拥有主权权力者的命令,应当承认武力反抗僭主的权利十九、反抗僭主应当限于上述情形的原因二十、当行使主权的权利存在争议时,私人不应当自行作出决定第五章 谁可以合法地进行战争一、有效的战争理由之一:当事人为自身利益而进行战争二、有效的战争理由之二:代理人为他人利益而进行战争三、有效的战争理由之三:依附者、仆人和臣民为主人或统治者利益而进行战争四、根据自然法,不得禁止任何人进行战争

封面

战争与和平法(第1卷)(修订版)

书名:战争与和平法(第1卷)(修订版)

作者:格劳秀斯

页数:232

定价:¥80.0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8-01-01

ISBN:9787562080589

PDF电子书大小:74MB 高清扫描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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