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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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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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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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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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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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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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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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启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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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章 总则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第四章 调解程序第五章 调解协议第六章 附则
封面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者)
页数:22页
定价:¥3.0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08-01
ISBN:9787509321416
PDF电子书大小:112MB 高清扫描完整版